本帖最后由 花溅泪 于 2010-12-7 14:37 编辑
2007年8月,宁海县一名8岁男孩在一个尚未完工的水库边玩耍时,不幸溺水身亡。原来,该水库的防浪墙是个半拉子工程,还留有两处缺口尚未完工,周边也没有任何警示标志。面对人命事故,孩子之死该问责于谁?
案情回放:
事故发生后,宁海警方查证,该水库的加固工程是由宁海县一市镇政府公开招标的,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中标。然而,工程施工近两个月后,宁海工商局发现该中标公司居然是假冒的,立即注销了该公司并责令其停工。而作为管理部门的镇政府,并没有排查停工水库安全隐患。
2007年9月,孩子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镇政府和湖北水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经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令湖北水总公司赔偿孩子父母5.8万元,驳回了原告对镇政府的赔偿请求。
2008年12月,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原湖北水总公司宁海分公司负责人孙春光已因伪造印章和证件罪被逮捕。湖北水总公司则表示,此案是孙春光犯罪行为导致的后果,不肯承担任何民事责任。此后,执行程序被裁定终结。
2009年,孩子父母向宁海县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法院执行落实赔偿金,并要求启动再审程序。与此同时,湖北水总公司也向宁波市检察院提出申诉,还向省高院申请再审,案子一度陷入僵局。
在检察院的不懈努力下,近日,镇政府分3次将部分工程应付款作为赔偿款全数支付给了孩子父母。至此,这起历时3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终于画上了句号。
检察官说法:我国《民法通则》已经对于建筑物和构筑物致损的民事责任进行了规定,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对该规定进行了细化:“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案中,湖北水总公司宁海分公司作为施工方,依法应当对本案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该公司系孙春光通过伪造公司印章和居民身份证的犯罪手段完成注册的,且该分公司已经被依法注销,故应当由孙春光个人对本案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镇政府作为水库加固工程的代建招标单位,负有对承建单位资质进行审慎审查和监督工程的义务。但是,对于孙春光的冒名中标以及非法转包行为,镇政府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而且,从湖北水总公司宁海分公司被注销、工程停工到事故发生之间有将近两个月的时间,镇政府也一直未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除与警示。 因此,镇政府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依法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检察院在认定本案的责任方系孙春光和镇政府后,及时向宁海县法院执行局发出了检察建议,建议将一市镇政府占有的水库加固工程应付款作为法院判决的执行款进行执行,同时建议宁波市检察院对原民事判决依法提请抗。(浙江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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