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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撞车辆贬值损失能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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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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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2 12:53: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车辆之间发生碰撞事故,无责任方被撞后,虽然由对方赔偿损失,但在客观上,车辆的实际价值与被撞前相比往往会有所降低,如果被撞的是新车,如果仅仅是维修,其实际贬值就更为明显。由此引发出一个争议: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该赔偿?
  
      近日,我市的两个法院对两起因车辆碰撞引发的赔偿案作出判决,但结果却完全不同。
  
      相同案件不同判决结果
 
    2009年6月的一天,正在等红灯的周某与醉酒驾驶的王某发生追尾碰撞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车辆受损前与受损后存在贬值情况,具体贬值额在二手车交易中被确定为57532元。为此,周某将王某告上了我市某法院,除了要求赔偿修复费用84821元、鉴定费用6000元外,周某还要求对方赔偿车辆的贬值损失57532元。
  
      但被告王某对此提出异议,他认为根据我国法律,只需要对受损物恢复原状即可,周某的车辆经过修理已恢复到原来的形状和性能,使用价值也得到了恢复,因此,其再提出赔偿贬值损失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最后采纳了被告王某的意见,判决王某赔偿周某车辆损失84821元及鉴定费6000元,驳回了周某要求赔偿车辆实际贬值损失的诉请。
  
      而几乎在同时,宁海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类似案件的判决也有了结果:
  
     去年年底,伟某驾驶宁波某公司所有的轿车与林某驾驶的奥迪A6发生碰撞,经认定,伟某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共赔偿修理费4万元。经司法鉴定,该车实际贬值费被确定为8万元。由于双方无法就这一贬值损失的赔偿达成一致意见,今年年初,林某诉至宁海法院,要求伟某赔偿贬值损失部分8万元,宁波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后,对此案进行了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宁波某公司赔偿林某车辆贬损等费用7万余元。
  
      法院判决皆有理由
  
      车辆的贬值损失是否该得到赔偿,贬值赔偿又该如何确定?对这一问题,现在司法上还存在着争议。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这是关于物质赔偿的一个基本原则。
  
      在前一起案例中,法院之所以驳回原告要求赔偿贬值损失的诉请,其在判决中给出的主要理由在于:虽然从公平合理的角度考虑,对车辆贬值损失进行赔偿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由于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是否支持贬值损失的赔偿要求应慎重对待,而现在多数法院在判决中一般不予以支持,因此,对于该案原告周某的车辆损失,应通过修理的方式予以救济获得赔偿,现在既然车辆已经修复,被告王某只须对修复费用进行赔偿。
  
      但事故发生后的车辆即使获得修复,其实际价值已不可避免地有所降低,这一事实,不仅成为当事人,也成为一些法官认为应当对这个损失进行赔偿的主要理由。
  
      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这一规定虽然比较笼统,但却为解决贬值损失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在由宁海法院审理的那个案件中,法官显然更倾向于按照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实际的损失情况并进行赔偿。
  
      期待法律有更加明确的规定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两起基本相同的案件,不同的法院在处理上认识并不一致,最后的结果也有所不同,而且都给出了自己的法律依据,对此,很难简单地从谁对谁错层面上作出评判。两个案例说明,在解决此类争议上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已经滞后。从追求合理、追求理性的角度而言,更多地保护受损人的权益更能体现社会的进步,满足人们的普遍愿望,因此,我们期待法律对此有更加明确和更加符合实际的规定,以体现司法的不断进步。

     (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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