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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宠物勿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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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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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3 12:47: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城里乡下饲养宠物的越来越多,饲养者在慰藉、愉悦心情的同时,也不能忘记自己的社会责任,否则,就会造成侵权行为,受到法律的干预。

      ■ 养狗影响弟弟生活 法院开出禁令

      王甲离婚后回到娘家,与弟弟王乙同住在一个两居室内。王甲饲养的长毛狗与其形影不离,但王乙曾做过两次手术,对长毛狗非常不适应。王乙提出要王甲忍痛割爱,但王甲认为长毛狗就是自己的精神寄托,坚决不答应。双方相持不下,王乙将王甲告上法院,要求停止侵害。王甲提出自己是合法养犬,王乙的过敏源是毛霉菌混合物,不是宠物狗。法院调解不成,遂作出判决,对王甲发出宠物狗的禁养令。

     提醒: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本案中王甲并没有自己独立的房屋,而在与患病的弟弟共住的狭小房屋内饲养宠物,就需要考虑他人的利益。两权相较去其轻,比起弟弟的健康来,宠物狗自然应该退居其次,予以舍弃。

      ■ 猎犬惊吓老人 主人被判赔偿

      年过八旬的赵老太与王女士同住一个小区,王女士养有两只猎犬。一天在小区遛狗时,王女士的一只猎犬将爪子扒上赵老太的肩头,赵老太顿时头晕目眩。赵老太与王女士理论。王女士不以为然,并与其发生争执。赵老太本来就患病在身,因为惊吓、气愤,心脏病发作,一病不起。赵老太诉请王女士赔偿住院花费,王女士矢口否认自己的猎犬惊吓赵老太及与其争执。幸好小区有监控录像,证明了王女士的猎犬惊吓赵老太及两人争执的过程。法院由此判决王女士赔偿赵老太医疗费2000余元。

     提醒: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除了猎犬直接致伤他人,猎犬还可能惊吓他人造成伤害,惊吓虽然不是伤害的直接原因,但对特殊体质者,也可能作为诱因,引发其他疾病。对此,猎犬的主人仍然难辞其咎,必须尽到注意义务,避免宠物致人损害,否则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 狗咬狗咬死狗 主人分担责任

      杜某视其饲养的宠物狗为掌上明珠。一天遛狗时,其宠物狗被赵某饲养的三只狗围追堵截,导致死亡。杜某要求赵某赔偿,赵某认为杜某的宠物狗本来就全身脱毛,自己的三只狗不过是参与打闹,对于杜某的宠物狗死亡,自己并没有责任。双方相持不下,杜某诉诸法院,要求赔偿购买宠物狗的经济损失1500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元。赵某提出,杜某的宠物狗值不了那么多钱,也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失。法院经审理,判决赵某补偿杜某损失500元。

     提醒: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虽然俗话说狗咬狗一嘴毛,但还是有个具体责任问题,并非眉毛胡子一把抓。狗咬狗虽然是意外事件,但也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责任。因为是意外事件,责任范围也有限,其精神损失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权利义务对等,饲养宠物就要承担相应责任,尽到注意义务与管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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