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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员工泄露公民个人信息 法院建议完善信息安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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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8 11:0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首例电信企业员工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案昨天(17日)宣判,3名电信企业员工被以非法经营罪共犯论处。宣判后,法院对工信部、中国联通、中国移动发出了司法建议,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后果到底多严重?3名电信企业员工为什么会被以“非法经营罪共犯”论处?电信公司工作人员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途径是什么?法院的司法建议有哪些内容?记者孙莹法庭内外追案情。
  
      焦点一、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后果到底多严重?
  
      经审理查明:2004年7月至2007年4月,被告人张荣浩先后以个人名义或与被告人李洪建、任发共同注册成立了5家商务调查公司。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从事为他人追讨债务、调查个人隐私、甚至敲诈勒索等活动,涉案的约定债务标的金额高达1087万多元。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副院长滑争鸣分析说,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后患无穷:
  
      滑争鸣: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个人隐私以及正常的工作、生活就可能受到侵犯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经济秩序甚至公共安全也将受到威胁。
  
      审判长吴小军说,此类犯罪甚至能够引发非常严重的次生犯罪。
  
      吴小军:发生了命案,在案也有相关判决书为证,杀了两个人,就是公民信息泄露出去以后,危害性还是比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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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8 11:03:5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焦点二、3名电信企业员工为什么会被以“非法经营罪共犯”论处?
  
      检察机关以“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三名电信企业员工提出了指控,按照新刑法的规定,这一罪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是法院最终认定3人为非法经营罪共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二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的罚金。法院为何如此认定?
  
    审判长吴小军:公民个人信息这个罪名是刑法修正案(七),也就是09年2月份新颁布确定的一个罪名,那么吴晓晨等人涉及到信息犯罪这块是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七)之前。根据当时的法律,单独评价这个行为,可以说它是不构成犯罪的,但是如果这个行为跟其他行为结合起来,本案就是很好的典型,他明知道这些信息将被用于调查公司,从事讨债、调查隐私活动,在犯意上就有了联络,有了一个共同的故意,他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从量刑角度看,我们也充分考虑了刑法修正案(七)量刑的规定。
  
      焦点三、电信公司工作人员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途径是什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晓晨是原来中国网通商务客户代表,利用工作之便,以装电话、查看登记簿为名到营业厅获取他人信息高价转卖给调查公司,一个月可获利2000多元。被告人唐纳宇利用中国联通网络运营维护部监控中心主任工作之便,3个月内将80多条公民个人手机号码、每条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而曾是中国移动北京公司座席维护员的张宁,修改过100多个全球通手机号的客服密码,并提供了几十名机主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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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8 11:04:5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朝阳法院调研发现,电信部门工作人员泄漏公民个人信息主要有三个途径,包括通过工作平台查询、通过内部授权指令查询、强制修改客服密码。
  
     焦点四、法院的司法建议有哪些内容?
  
     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法院向工信部、中国联通、中国移动发送了司法建议,希望完善信息安全保护措施,严格规范信息的查询、修改程序,并对重点岗位的电脑进行严密的安全设置和全程的技术监控。审判长吴小军宣读了对工信部的司法建议:
  
     吴小军:强化对电信行业的监管,完善电信工作人员的从业规范,制定严格统一的行业保密规定,定期对电信运营商的信息保护工作进行检查,形成有力的常态监督机制。
  
     据了解,今年北京朝阳法院已经发出72份司法建议,但是只有30%有反馈,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涉及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而信息泄露严重的后果是财产损失甚至人身安全,希望相关主管部门和运营商能高度重视法院的司法建议,堵塞制度和管理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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