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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辆没保交强险租车公司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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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9 15:43: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季先生问:         

      最近,我从某租车公司租了一辆轿车,带着老婆孩子和好友一家回老家,不幸途中将一老人撞伤致死,车上也有一人轻伤。理赔时发现,该车竟没有上交强险,而租车公司并未事先告诉我这一情况。请问,租车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解答:      

      对出借、出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我国《侵权责任法》采取了过错原则。该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租车公司不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但是,租车公司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未给车辆上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明显存在过错。

  

租车公司的过错使你失去了请求保险公司理赔的机会。对此,属保险公司理赔的部分,应由租车公司作为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你作为租用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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