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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言”是法官的职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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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2 13:25: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在成熟的法治国家,法官是不能乱说话的,所谓“慎言”的职业性要求,就是要管住法官的“嘴”。但这是不是意味着在法官的管理上,需要动用强制力予以全面干预,尤其是禁止一切法官私下里与现代传媒的“亲密接触”,我认为这是一个尚需辨证分析的话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修订后的《法官行为规范》,其中要求,法官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必须经组织安排或者批准。

  当前,审判领域几乎成为现代舆情“风暴”高发区,从“许霆案”、“梁丽案”到“飙车案”、“醉驾案”、“
陕西法官入股案”等等,任何一起案件都可能因为信息传播方式上的偏差或误导而招致舆论非议,迅速升温为全国性的热点公共事件,有的还会对司法公信力产生极大的影响。在这种背景下,法官尤其是涉案的法官如何说话,确实值得高度重视,因为任何不妥的言辞或带有个人倾向性的判断,都可能引致民间对司法的误解,甚或微词,如同被热炒的“替党说话还是替百姓说话”、“为领导服务”等“雷语”那样,成为舆论批判、攻击的“把柄”。与此同时,我们的法官显然还并未学会如何恰当地面对传媒,在运用法言法语向社会传递法律事实与法律信息方面,还存在能力上的“短板”。

  所以,从制度层面上看,统一规范司法的新闻发布活动,对法官私自接受媒体采访进行规范与引导,是必要的,有助于维护司法形象,平衡长期以来处于紧张状态的司法与传媒二者的关系,对实现司法信息公开有序和规范化也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同时我们也应顾及到,法官接受媒体采访不仅事关司法整体利益,也牵涉到法官个人的“话语权”问题,法官是否可以“擅自”接受媒体采访并发表个人
观点,或许还值得进一步分析。

  对法官接受采访的规范,源于法官身份的“二重性”:既是担负“运送正义”的正义矫正者,同时也是法律庇护下的公民。法官的身份要求对其有些权利给予特殊限制,公民的身份则赋予普通公民享有宪法权利。由此看来,法官的二重身份使得其在话语权行使上受到冲击,如何平衡这种权利因身份造成的冲突,就是职业管理的精妙所在。

  在我看来,法官毕竟不同于普通公民,法律和人民赋予其“评判正义”的职责要求法官须慎言笃行。而且,司法权作为一项特殊的国家权力,其性质决定了司法活动必须保持超然中立,这就要求法官摒弃私心杂念,排除各种外来干扰。因而,为了保障司法过程的顺利进行和裁判结果的公正,在案件审理过程当中,一般是不允许法官随意接受媒体采访正在审理的案件的。从司法运作的角度看,法官的“话语权”并不等同于彻底的“言论自由”,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

  只是在规范法官接受采访的时候,我们还需要把握好一个度,将其规范的必要性限定在与司法利益相关的领域。法官虽然具有身份特殊性,但通过媒体对一些已经审结的案件发表自己的个人观点和看法,进行学理上的探讨,对法院办案中的腐败现象事后进行评判等,这些应当是法官应有的权利。如果在规范上不顾“公域”与“私域”的行为区分,将法官张向媒体的“嘴”全部“管住”,似乎也有“矫枉过正”的嫌疑。

  总之,在我国目前司法公信力不高、传媒强势介入的背景下,规范法官的言行、促使法官更好地恪守慎言的职业行为规范,终归是件好事。只是就事论事,法官“说话的权利”并非“非此即彼”的简单定律,需要平衡法官个体权利与国家司法需求之间的关系。从更为长远的角度考虑,想让法官形成慎言的职业伦理,可能需要更有效的引导与“补课”,让法官学会如何面对媒体,在舆情危机时既满足媒体、大众知情权的诉求,同时又不伤害司法本身的形象与公信力。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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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5 15:29:4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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