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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也应按劳动关系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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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5 15:5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早在2007年8月,江西萍乡市民李华明就与当地城管局约定:按照城管局分配的路段及要求,每天上班清扫街道,按上班天数计算工资,但没有签订聘用协议。李华明嫌这份又脏又累的苦差事,叫父亲李华斌顶替自己每天上街打扫卫生。两年多来,李华斌一直按时清扫街道,城管局也根据李华斌的工作情况,按月将工资打到李华明的工资卡上。
  
      而就在一年前,66岁的李华斌在清扫街道时,被一辆摩托车撞伤。此后,李华斌多次找到城管局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但城管局以他与该局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城管局是和李华明订立的清洁街道劳动关系,而李华斌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是城管局的职工,且李华斌损害的发生纯属案外人李某摩托车肇事所致,遂判决驳回李华斌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李华斌不服,向萍乡市中院提出上诉。今年12月初,在二审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城管局一次性赔偿李华斌损失1.5万元。
  
      在这起案件中原被告双方的关系该怎么认定?这样一种冒名顶替的劳动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相关情况我们来连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
  
      主持人:对于这样一起案件的最终认定和处理,您是怎么看的?
  
      洪道德:能够得到妥善处理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就这个处理的,对双方之间的关系的认定,我觉得还是认定为劳动关系更符合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这是因为雇佣一般来讲,指的是对一个特定的劳动事项,在这一个特定的时间里面完成,产后给予一定的报酬,这个就叫雇佣。那么反过来我们看看这个案子,很清楚,城管局是聘用李明华对街道日复一日的进行清扫,这个很显然是一种劳动关系,只是清扫任务后来是由李明华的父亲李华斌来完成的,但是李华斌顶替自己的儿子完成这个劳动,用人单位也就是城管局,它是知道的并且也接受了。因为它是按照李华斌的劳动天数来支付工资的,从这一点上讲,他也认可了李华斌这种劳动,也就是说在李华斌和城管局之间也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是可以比照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关系来处理的,那么也就是说在这清扫大街过程当中,被第三人所撞伤应该按照工伤来处理,像本案最后是按照雇佣关系处理,依照劳动雇佣实际上只能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而不可以走工伤了,所以这一点上我有不太一致的看法,我认为还是应该按照劳动关系来处理可能更符合法律的规定也更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
  
      主持人:由这样一起案件反思我们劳动者和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过程当中,您觉得该怎么样最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洪道德:我的建议很简单,应当按照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为只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双方在权利义务上面才能够事先规定的清清楚楚,日后在实施过程当中,一旦发生了矛盾,有了纠纷以后,那么就有了解决矛盾,解决纠纷的客观依据。这就一清二楚,处理问题也就比较简单,也能够使双方各自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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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6 11:36:4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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