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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 年度十大法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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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8 一品总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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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7 14:37: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全国政法机关扎实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


  
      2009年年底,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国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12月18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三项重点工作作出部署,省、市、县三级党政主要领导和政法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悉数参加。三项重点工作在全国各地迅速组织开展起来。今年以来,全国各地各级政法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紧紧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深入扎实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探索创造了许多好经验好做法。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探索建立“诉调对接”、“检调对接”、“公调对接”机制,司法行政系统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专项攻坚活动”,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各地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解决突出治安问题为突破口,以创新体制机制为保障,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进一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系;各地政法机关在提高执法能力、细化执法标准、强化执法管理监督上下功夫,网上执法办案、执法质量考评、执法档案制度的建立,进一步提高了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的执法公信力。
 
    点评:
 
   全力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成为2010年政法工作最大亮点。一年来,全国政法机关从源头上解决了一大批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从整体上提升了政法工作水平,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成果、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作出了重要贡献。事实表明,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事业新的伟大实践,三项重点工作的推进,不仅深刻地改变了政法机关的行为和形象,更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了幸福与安康。

选举法第五次修改实现城乡选举同票同权


  
      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我国城乡居民选举首次实现“同票同权”。自1953年以来,我国农村和城市每一名全国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经历了从8:1到4:1的变化。此次修改,第一次将这一比例规定为1:1。修改后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此外,修改后的选举法还增加了一系列的新规定:人大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等等。
  
      点评:
  
    此次修改,是选举法的第五次修改,其最大亮点莫过于实现“同票同权”。8:1在当时是合理的,1:1也是今天客观现实的反映,其进程显示的是立法的与时俱进。此次修改为“同票同权”提供了法制保障,充分体现了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平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使得城乡居民不仅是实质的平等,也有形式上的平等,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两高三部出台两个证据规定遏制刑讯逼供


  
      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证据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原则,细化了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对审查各种案件,办理刑事案件当中收集、审查、判断证据都有了一些很具体的规定,操作性更强。其第二条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第一次明文确立了证据裁判原则,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深化。《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不仅强调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还进一步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以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
 
     点评:
  
    “两个证据规定”从程序的救济和制裁上完善了法律体系,也完善了我国刑诉法的立法框架,对于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遏制刑讯逼供,防止冤案错案的发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正如学者所说,“两个证据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历史上完成了从“严禁刑讯逼供”说教,到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漫长的历史过程,成为我国刑事诉讼中治理“刑讯”历史的一个重要里程性标志。

人民调解法获通过有力推动社会矛盾化解


  
      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该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调解法共6章35条,要求调解组织充分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基础上,采用多种方式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避免人民调解程序司法化的倾向。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协议书经法院确认将具备法律效力。对经人民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认为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点评:
  
    与此前的两个条例相比,人民调解法完整地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调解协议四部分核心内容,全面确立了我们国家的调解制度。对目前普遍实践的“大调解”、“三调联动”,人民调解法也有相应说法。而其被称为最大亮点的“赋予人民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规定,更有助于提升人民调解的公信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调解法的出台,必将有力推动我国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侵权责任法实施第一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备受关注的侵权责任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与物权法一样核心在于保障私权、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跨越两届人大、历经四次审议。侵权责任法首次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其亮点还包括: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也要赔偿;故意驾车撞人致残,保险公司需理赔;交通事故受伤,任何人都能得到救治;民用航空实行特殊赔偿;高空抛物将牵连无辜;不再区分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网络侵权应当担责;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应尽安全保障义务;缺陷产品应当召回;确定死亡赔偿金的特例即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点评:
  
    侵权责任法的通过实施,标志着向最终完整民法典的目标进一步迈进。现代社会,风险无处不在、事故频出不穷。在这样的背景下,人身和财产损害如何救济?这正是侵权责任法要解决的。多元化的救济机制、侵权类型的时代特色,尤其是多种侵权责任方式的可选择,即受害人基于其利益的最大化选择对他们最有利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这都使侵权责任法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维权“百宝囊”。

新拆迁条例制定开先河两次公开征求意见


 
    经过两年多的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取代原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于2010年1月29日正式公开征求民意。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其后的立法节奏一直紧锣密鼓,高速运转。12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再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新版条例在搬迁补偿、公共利益界定、征收程序以及强制搬迁等方面,均有突破性进展:取消了行政强拆,明确交由法院定夺;明确房屋征收公告应包括征收补偿方案,其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市场价格;危旧房改造改称“旧城区改建”,并明确须经人大审议通过。
  
      点评:
  
    史无前例地进行第二次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新拆迁条例的制定可谓开国务院行政法规先河。从2007年着手起草、研究条例草案以来,除有关部门研究讨论会议以外,召开了43次的各类座谈会、论证会,1070多人次参加讨论。通过征求意见或书面调查,收到书面意见7500多份。其中,1月29日公开征求意见后召开的座谈会、论证会就有27次,760多人次参与。数据充分表明“这个条例关系全局,非常重要”,为此,制定者当更为谨慎。

同案当同判全国法院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


  
      2010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改革,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规范法官裁量权,同时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引入量刑建议,增强量刑公开性与透明度。其基本思路是从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着手,双管齐下。在实体方面,改变传统的“估堆式”量刑,明确量刑的方法和步骤,将量化引入量刑机制;在程序方面,改变以往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混为一体的做法,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建立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作为改革的指导性文件,《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及《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于2010年10月1日起全面试行。《量刑指导意见》明确了未成年犯、未遂犯、自首、立功等14种常见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幅度,选择了常见、多发的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毒品等15种犯罪进行规范,统一了量刑方法和步骤、量刑情节适用标准。
  
      点评:
  
    在现行刑罚制度比较粗放、法定刑幅度较大、裁量空间比较大的情况下,让法官的量刑做到公正和精细,是量刑规范化改革要实现的目标。从前期试点工作看,试点法院刑事案件上诉率、抗诉率、上访率普遍大幅度下降,当庭认罪率、调解撤诉率、退赃退赔率、当庭宣判率和服判息诉率明显上升。这让人们对全面铺开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充满期待。

重庆续审涉黑案一批保护伞黑老大获极刑


  
      重庆打黑系列案件今年继续开庭审理,一批“黑老大”及保护伞被判处死刑。2月2日至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文强案,4月14日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判处文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文强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于5月21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文强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文强于7月7日被执行死刑。
  
      8月12日重庆强迫数百名妇女卖淫的女“黑老大”王紫绮一审获死刑,9月19日“黑老大”岳村犯12项罪名被执行死刑,“黑老大”樊奇杭9月26日被执行死刑。
  
      点评:
  
    “黑社会”不是重庆的特产,但“打黑风暴”却是重庆的特色,决心之坚,力度之大,效果之好,从打到诉、从审到判,牵动着百姓敏感神经的重庆打黑也不断舒缓着百姓的神经,当平安成为重庆的一张“城市名片”时,人们已经意识到:这个始于打黑的行动,已远远超越了“除恶”的意义,由此所带来的现实影响,也许要放到“打黑”之外的更广阔空间。

黄光裕三罪并罚获刑14年并处罚金6亿元


  
     5月18日,国美集团原董事局主席黄光裕涉嫌犯罪案一审宣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单位行贿罪三罪并罚,判处黄光裕有期徒刑14年,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2亿元。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2007年9月至11月,黄光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兑换港币8.22亿余元。2007年4月至9月,黄光裕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在决定该公司与其他公司资产重组、置换事项期间,指使他人使用其实际控制的85个股票账户购入该公司股票,成交额累计人民币14.15亿余元。至上述资产重组、置换信息公告日,上述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3.09亿余元。2006年至2008年间,身为国美公司和鹏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黄光裕,为给上述两公司牟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指使他人给予相怀珠等5名国家工作人员的款物折合人民币456万余元。一审判决后,黄光裕提出上诉。8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黄光裕案进行了二审宣判,维持原判。
  
      点评:
  
    “黄光裕案”的判决具有风向标意义:显示了中国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法治的决心。“黄光裕案”的故事也更为典型:一些民营企业家为了获取更多资源,谋取更大利益,不惜以身试法铤而走险,进行非法经营和内幕交易,并以行贿手段来寻求官员庇护,这些都在黄光裕身上一一体现。“黄光裕案”的宣判除了给企业及其经营者以警示,也给一些官员敲响了警钟。

工信部责令“3Q”停止恶性竞争向公众道歉


  
      装360就别想用QQ!2010年11月3日晚,腾讯公司(QQ开发运营商)发布公告,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奇虎公司(360开发运营商)随即推出了“WebQQ”的客户端,但腾讯随即关闭WebQQ服务,使客户端失效。一度剑拔弩张的“3Q”大战至此升级,直到工业和信息化部出手方才告停歇。11月21日,工信部发出关于批评奇虎和腾讯的通报,责令两公司停止互相攻击,确保相关软件兼容和正常使用,在通报发布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道歉;通报同时责令加强沟通协商,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解决经营中遇到的问题。12月14日下午,腾讯诉奇虎公司损害商业信誉及不正当竞争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腾讯公司要求奇虎公司公开道歉并赔偿400万元,而奇虎公司则认为QQ存在窥探隐私,360并无过错,双方展开了激烈论战。庭审结束后,双方代理人均对记者称,不会选择和解。
  
      点评:
  
   “3Q”大战被称为是中国互联网业界的一场“世纪大战”,对此战,工信部的态度是: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甚至单方面中断对用户的服务,影响了用户的正常业务使用,引起用户不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工信部出手,虽然平息了事态,但其中的法律问题,还有待法院给个结论。从这个角度看,我们更“喜欢”双方的拒绝和解,唯如此,才有定论,才能认清这场纠纷中“保护用户隐私”借口的真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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