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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0 13:3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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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浙江
法院判婚前债务谁借谁还兼顾保护共同及个人财产
【案情】被告何某向原告张女士借了15万元,因是朋友关系,没有出具借条。2008年2月,何某与张女士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明确15万元是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债务仍然有效。张女士催何某还债,何某出具借条,承诺于2008年12月31日前还清。此后,何某在赚钱养家的同时,陆续归还了张女士10万元。但2009年10月,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何某还差5万余元没还。发现何某不打算再继续还钱后,张女士起诉。法院认为该款项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何某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判决何某偿还借款,同时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点评】在较长时间的婚姻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比较侧重保护夫妻财产的共同性,而忽视夫妻财产的个人性。2002年婚姻法改变了这种做法,兼顾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保护。
诚然,夫妻在婚前借的债,当然是婚前财产,并不因为双方结婚而发生财产的混同。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不能改变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在婚姻存续期间债权人主张清偿,也符合法律规定;离婚后,债权人主张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依法当然应当准许。
不过,应当考虑到的是,双方当事人为了婚前个人财产甚至是婚前相互之间的债务斤斤计较,可能会影响双方感情。这是一个两难的问题。本案正是这样,两个人纠结于相互之间婚前债务,因而结婚不到两年就离婚。在感情和个人财产发生冲突时,当事人应当有一个正确选择。
新京报诉浙江在线侵权起诉一次还是一万余次
【案情】新京报社于2008年将浙江在线网站诉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该网站未经授权转载原告大量作品,原告要求该网站赔偿损失200万元。杭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起诉的侵权事实共有7000余篇作品还另有照片,需要分拆立案,分别起诉。新京报拒绝分拆起诉,因此,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新京报不服上诉。今年7月2日,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关于分案起诉的裁定。
【点评】本案的问题在于,根本没有掰扯实体法的问题,而仅仅是纠缠于程序——7000余篇文章和2000多幅照片加在一起是一万多个侵权行为,因此不能一起起诉,而应分别起诉。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集团诉讼和代表诉讼,众多标的相同的案件当事人不同的,都能够为了方便当事人和方便法院审理而合并为一个案件起诉,新京报起诉的案件还不是集团诉讼或者代表诉讼,而是同一个原告和同一个被告,只是侵权的事实较多而已,这正是合并审理的正当理由。一次起诉与一万次起诉,当事人完全相同,孰优孰劣,难道不分明吗?
读者诉中华书局索“挑错奖”兑赏“应当”“可以”截然不同
【案情】中华书局曾经公开承诺:对指出出版错误的读者将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并且实施次品召回制度,真诚赔礼道歉。后原告白平为其出版发行的《于丹〈论语〉心得》一书挑错形成的文字近30万字;《康熙顺天府志》一书,挑错620多处。多次协商未果后,白平起诉,要求中华书局支付挑错奖10万元、召回涉诉图书、赔礼道歉并将他评为“优秀读者”或给予他其他精神奖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明确承诺对指出出版物错误的读者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应履行该承诺,但鉴于该承诺的奖励内容并不明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原告严谨的学术态度及作为中华书局忠实读者给予中华书局的关心,亦值得肯定。中华书局可以依据其惯例,给予原告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至于原告要求被告召回两书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审查范围。
【点评】本案被告的行为是内容不够确定的悬赏广告。出版商作为商家,最重要的是讲诚信,守信用,重履约。可是在当下,诚信似乎已经不那么受人尊崇了。
在本案的判决中,一句被告“可以依据其惯例,给予原告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的话,态度并不强硬。对于民事权利的保护,“应当”与“可以”的立场鲜明。
小孩被撞监护人担责20%应否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案情】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的李女士带两岁多的儿子逛街,岂料小孩挣脱李女士的手,兴奋地想跑到马路对面的超市去玩,不幸被过往载客摩托车撞上,车轮碾轧腹部,造成多处伤害。受害人把摩托车司机韦某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交警责任认定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邕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摩托车司机承担80%赔偿责任,李女士带小孩逛街没有履行谨慎注意的监护义务,也应该自担20%责任。
【点评】这个判决,很多人都会认为在适用法律上毫无挑剔。可是,从另外一个角度上看,如果因为儿童的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的过错,就要在赔偿责任上减少赔偿额,因而使未成年受害人不能得到全部赔偿,制裁的是其父母,还是未成年受害人呢?
据我所知,有的国家有这样的规定,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人身损害的不满10岁的未成年人,原则上不得以其监护人有监护过失而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就是缘于以上道理。
按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如果加害人一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受害人一方有一般过失,不减轻侵权人一方的责任。将未成年人受害人监护人的过失认定为一般过失,适用这条司法解释能够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受害人的权益,使其在遭受人身损害时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
无主狗咬伤行人谁来担责平时喂狗能否锁定饲养人
暖气太热用户拒交取暖费抗辩理由罕见且比较牵强
【案情】被告张女士居住在由原告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提供供暖服务的房屋里,被告同意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4元缴纳供暖费,每年一次向原告缴纳本年度供暖费,交费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从2008年11月15日至2010年3月15日的供暖费,被告始终没有交纳,欠费2801.28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交纳上述供暖费。被告辩解其并非恶意拖欠供暖费,而是因为其家中暖气太热,且因为北京沙尘大开窗后会导致其家中满是沙尘无法开窗散热,家中的植物也因温度太高无法成活,多次要求被告解决供暖温度过高问题,但迟迟不予解决,故拒绝交纳供暖费。本案尚未判决。
【点评】对于一个没有判决的案件本不应该点评,但是本案确实有点特殊。供热温度太低不符合要求,属于违约问题。供热温度太高,大概也属于违约。不过,就此以拒交供暖费抗辩,理由倒是比较罕见,因为供热温度太低属于供暖方未尽职责,主张不交或者少交供暖费似乎有点顺理成章。供热温度过高,肯定是烧煤或者烧油气烧多了,不交或者少交供暖费似乎没有道理,因为人家已经烧了,怎么能不交供暖费呢?这样的抗辩理由真的比较牵强。
不过,本案的原告也有值得改进的地方,烧暖气能够把人家热得受不了了,少烧几把火就是了。
【案情】2010年5月25日,原告回家路经被告家门口,被一只狗咬伤双腿。原告到被告家敲门无人应答,便电话报警。民警出警后将该狗领走。原告自行就医,分多次注射狂犬疫苗和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支出医药费1900余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辩称,将原告咬伤的这只狗并不是自己的,只是平时去喂养它,不是饲养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虽然否认该狗由其饲养,但承认其“平时喂狗”,应为这只狗的饲养人,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点评】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侵权责任法都规定由饲养人、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问题在于,本案的被告就是该狗的饲养人吗?我们也看到,一起交通肇事发生后肇事司机逃逸,受害人无人救助,好心人上前救助,反而被受害人讹为侵权人,起诉到法院。而法院遵循“救助者最有可能是加害人,不然为什么要去救助呢”的逻辑,就直接认定救助者是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认定理由与此倒是有一拼。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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