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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醉驾肇事逃逸后投案,如何认定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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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0 15:44: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如果司机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醉酒驾驶”的认定,自动投案后也不如实供述“醉酒驾驶”的罪行,从而导致无法查清“醉酒驾驶”的情节。这样的情况是否还能认定为成立自首?
  
       近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是对1998年出台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进一步完善。
  
       最高法院从2007年立项,经过长时间的调研和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最终形成了该《意见》,可以想见,它对于解决近年出现的一些新类型的自首、立功的认定,定会发挥积极的作用。
  
     《意见》虽然对《解释》的内容进行了相当的细化,但有些规定,例如关于“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的规定,还是遇到了公众一定的质疑。质疑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是有人认为,交通肇事逃逸后再自首,容易给醉驾者留下可乘之机。事实上,屡屡发生的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自动投案的案件,相当一部分都涉嫌醉酒驾驶的认定;如果逃逸者等到酒精浓度下降到无法检测之时再投案,也能轻易地被认定为自首,这无疑有鼓励肇事者逃逸的嫌疑,司法解释的实施效果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因此,我认为这个规定确有再加明确化的必要。
  
       二是有人觉得,逃逸后自动投案能否判定为自首,在操作上存在一定的难度。按照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的成立有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自动投案很好认定,但是逃逸司机是否“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在认定时会存在很大的困难。
  
       还是拿醉酒驾驶发生严重交通事故来举例,醉酒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如果司机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醉酒驾驶”的认定,自动投案后也不如实供述“醉酒驾驶”的罪行,从而导致无法查清“醉酒驾驶”的情节。这样的情况是否还能认定为自首?
  
        如果被认定自首,并且得到了从宽处罚。那相对于那些逃逸后及时投案,配合司法机关查明事实的罪犯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自首之所以可以从宽处罚,除了节约司法成本的考量外,主要还是因为自首是认罪悔罪的表现。因此,在认定逃逸者自首情节的时候,需要执法者特别慎重。
  
       此外,还有人担心,这《意见》是不是意味着降低了对逃逸者的处罚。应该说这样的担心是多虑的。《意见》强调了逃逸犯自首后的从宽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来进行的刑事态度。
  
       举个例子,如果有人交通肇事后不逃逸,依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他逃逸了,就应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即使他事后投案自首,可以考虑从轻,那也是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考虑从轻。这符合罪刑相称、罚当其罪的刑法原则,是完全正确的。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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