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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让我们如此向往 回眸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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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1 10:44: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这100年来,我们在追求法治的过程中承受了太多的痛苦,经历了太多的煎熬。虽百折而不挠,没有什么能比法治的愿景更让我们心驰神往  
    在宪政制度下,与私权利能够和谐共存的是一个像普通公民一样守法的政府,一个内部有分权制衡机制的政府,一个权力有限的政府
  法治周末评论员 郭国松
  
  
       枝头上最后一片枯叶悄然落下,窗外的京城,早已不见秋日的惬意,“唯有北风号怒天上来”。
  岁岁年年,又是一个岁末。岁月的风霜在每个人的脸上刻下一道抹不掉的年轮。
  大人们在老去。孩子们在长大。生命不息,历史滚滚向前。
  寒风中,人们用厚重的棉衣把自己包裹起来,步履匆匆,走向2010年岁末,走向又一个春暖花开的时节。
  每个人都在小心翼翼地盘点着自己的心情。你或许因为失去而惆怅;你或许因为成功而欢乐。
  个人的成功或失败,纵然微不足道,也是这个国家的一部分。
  我们在为个人的理想打拼,我们也在为国家的未来而奋斗。
  我们希望共同生活在一个民主的国家,让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利自由表达自己的主张。个人的主张是否正确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能够有一种制度确保思想不受拘束,可以畅所欲言。
  我们希望共同生活在一个法治的国家,让每一个公民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当权利被侵害的时候,能有一种制度和程序确保被侵害的权利获得救济。
  我们希望共同生活在一个公平正义的国家,让每一个公民不因身份和财富的不同而享有同等的尊严,使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性权利得以保障和实现。
  我们希望共同生活在一个富足的国家,让每一个公民免受饥饿和贫穷的困扰。当个人陷入贫困或者生命面对疾病的侵袭而无力自救时,有权利获得国家的帮助。
  于是,身为这个国家的公民,我们对她的一切感同身受。我们为国家的进步而欢呼,我们为国家的痛苦而悲伤。
  我们表达对现实的不同意见,是基于“国家兴亡,匹夫有责”的担当;我们对制度建构提出建议,是希望国家的未来更加符合民主与法治的理念,从而达致人类普遍的公平正义的目标。
  纵观即将过去的2010年,关乎公平正义的话题仍然是最为牵动公众神经的热点,而其中的主旋律无疑是法治。掀起一波又一波舆论狂潮的公共事件几乎都与法律有关。
  这100年来,我们在追求法治的过程中承受了太多的痛苦,经历了太多的煎熬。虽百折而不挠,没有什么能比法治的愿景更让我们心驰神往。
  “自由意味着,也只能意味着,我们的所作所为并不依赖于任何人或者任何权威机构的批准,只能为同样平等适用于每个人的抽象规则所限制。”哈耶克在《自由的秩序》一书中对法治的阐释,为人类为什么要致力于建构一个法治的社会提供了理由。
  就像古罗马思想家西赛罗所言:“为了自由,我们才服从法律。”对于缺乏法治本土资源的中国来说,这种体会无疑更加真切。唯其如此,在我们这个背负着沉重的传统包袱的古老国度,让她脱胎换骨为一个现代法治国家,其间的历程注定不会一帆风顺。
  
  
       2010年,一个叫赵作海的中原农民,一夜间成了家喻户晓的公众人物,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亲自向他鞠躬道歉。
  仿佛虚构的故事,2010年4月30日,被杀人犯赵作海“杀死”10多年的赵振晌突然“复活”,回到家里。“二赵”的邻居、那些老实巴交的庄稼人,像看戏般吃惊地看着眼前发生的一幕。
  农民们不明白那些晦涩的法律术语,凭借常识却能判断出是非———赵作海被冤枉了!
  可怜的赵作海,此刻已经在高墙内度过了失去自由的漫长的11年,妻离子散,最后换来的是65万元国家赔偿。
  还有一个月,就是农历2011年新年,赵作海如何度过他劫后余生的第一个春节?在他的内心深处,到底留下了怎样的伤痛,外人恐怕无从感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赵作海释放的日子定为“警示日”,期望以此来警示每一位执掌裁判权的法官:勿忘司法之耻,不再重演冤狱悲剧。
  那么,“警示日”真的能够警示法官?能够促进司法的公正?
  就在2010年,还有被媒体高度关注的广西王子发冤案。被广西两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的王子发,在监狱服刑9年后发现真凶。经过一波三折的纠错程序,王子发没有如想象的那样被法院宣告无罪,而是被广西高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最终,早已终结的司法程序却被退回到侦查和起诉阶段,由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王子发稀里糊涂地恢复了自由身。
  每一起冤假错案,不同的只是时间、地点和人物,相同的则是忽视程序正义。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原本应当在每一个环节受到严格控制的法律程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很大程度上沦为一句套话。
  从理论上说,司法过程依靠的是人的判断,赵作海有没有杀人,法官没有看见,而只是根据控方提供的证据作出判断。赵作海以及此前的佘祥林被控故意杀人罪,但被杀的人是谁尚未查清,就对被告人判处重刑,以致于出现了被“杀”的人多年后频频“复活”的荒诞奇景!
  冤案催生了“两高三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个有关证据认定标准的规范明确要求,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制度层面上,两个规定的积极意义不言而喻,表明了司法捍卫程序正义、拒食“毒树之果”的决心。但仅有两个规定是不够的,还需要借助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其变成基本法律,从制度上彻底遏制暴力取证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
  一直以来,我们在刑事追诉的过程中,只强调目的正当,而不顾及程序的价值。地方执法部门乐此不疲的公捕公判,就是权利保护和程序意识淡漠的具体表现。仅在今年,就发生了多起大规模的变相对嫌疑人游街示众的违法行为。当学界人士对此发出激烈的批评时,网络上却是网民的一片叫好声。
  这是一个怪异的中国式法律文化———每个围观者都觉得羞辱“坏人”跟自己无关,跟着起哄。100年前在京城菜市口围观杀人的场面依稀可见。“好人”可以对“坏人”任意侮辱的文化,并未随着现代法律制度的建立而消失。
  三
  “与法治形成对照的是这样一种政府制度:它立足于某些有权威的人行使宽泛、专横或随意的强制权力。”这是19世纪英国著名法学家、近代西方法治理论的奠基人戴雪(A.V.Dicey)的观点。不幸的是,后世发生的与公权力相关的问题,都被他言中。
  在宪政制度下,与私权利能够和谐共存的是一个像普通公民一样守法的政府,一个内部有分权制衡机制的政府,一个权力有限的政府。几年前发生在陕西的“黄碟事件”,就是最为典型的公权力越界的表现。
  30年前,我们或许可以把所有的问题归结为法制不健全。而今天这个理由已经无处立足。我们除了缺少一部行政实体法,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的法律是足够的。但是,行政权力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现象依旧普遍存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力的时候,少数人对法律缺乏起码的敬畏之心。
  在当下的中国,行政权力不受约束,表现得最为突出的当属野蛮拆迁。我们既有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也有更具体的物权法,竟然奈何不了属于行政法规的拆迁条例,不能不说是一种讽刺。
  几乎是近代以来的宿命,回望这100年,这个国家的每一点进步,都是在付出巨大的代价后方促成制度变革。
  今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旨在对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旧立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12月15日,又第二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一个行政法规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在新中国几十年的历史上都是罕见的。它的背后,反映的是中央与地方、私权与公权的博弈。
  作为亮点之一,“征求意见稿”剥夺了行政强拆的权力,而将其交给司法。虽然在目前的体制下司法能否担此大任令人怀疑,但是,将征收公民财产的权力纳入司法控制,符合程序正义的理念。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以此而言,“征求意见稿”要想获得社会的普遍遵守,必须建立在基于限制行政权力,充分尊重私有财产权的基础上。
  拆迁领域发生的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不过是即将过去的一年,公权力在“人行道”上疯狂飙车的极端表现之一。2010年连续发生的多起“因言获罪”的公共事件,为公权力法外运行增添了新的纪录———
  《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报道上市公司黑幕,遭到浙江省遂昌县公安局的网上通缉;作家谢朝平出版反映三门峡水库移民腐败问题的报告文学《大迁徙》,而被陕西省渭南市公安局拘押30天;甘肃省图书馆工作人员王鹏在网上发帖举报“官二代”,被宁夏吴忠市警方以涉嫌“诽谤罪”拘留;广东顺德北滘中学老师袁磊在“天涯社区”上发表网络小说被东莞市警方拘留……
  上述四起案件都是半途夭折,究其原因,并不是舆论干预公安机关正常办案,而是在启动刑事调查程序时就没有任何证据。
  吴忠市利通公安分局原政委汪红东因王鹏事件被免职。他在此前接受央视记者采访时说:“我们应该受理,帮助查清嫌疑人是谁,最起码为他(马晶晶)自诉提供个对象。”这表明,汪红东作为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根本不懂诽谤罪自诉与公诉的边界,以致于动用刑事侦查权介入本属于公民自治领域的诽谤自诉案件。
  唯有此时,你才能更加深刻地体会到用法律治理国家的重要性。当法治成为一个普遍的价值观的时候,与正义、公平、良心和理性相联系的抽象理念,才能在我们的身边生动起来。
  
       来源: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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