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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8日,社会保险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获得通过,将于2011年7月1日实施,这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首次就社保制度进行立法。该法着力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从社会保险法总计12章,其中5大保险制度各占一章的比重就可以看出。现对社会保险法中重点法条进行解读,帮你读懂社会保险法中关于5大保险制度的法律内涵。
覆盖所有人群
缴费方式:职工——单位个人共同缴纳,个体——个人缴纳。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解读】本条系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失业人员)、外国人、农民、农民工。公务员的养老保险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体现了“全民覆盖”的理念。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解读】本条系关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规定。
1、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
个人账户养老金是个人工作期间为退休后养老积蓄的资金,是国家强制提取的,退休前个人不得提前支取。
2、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
个人账户养老金具有强制储蓄性质,属于个人所有,个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
门槛:最低缴费15年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解读】本条系关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规定。
1、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1)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累计最低缴费满十五年。
2、最低缴费年限
缴费满十五年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门槛”,但并不代表缴满十五年就可以不缴费,只要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按规定缴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在缴费至满十五年(一次性补缴或者继续缴费均可)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采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办法,解决其养老保障问题。
因病非因公致残死亡怎样享受社保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解读】本条系关于因病或非因公致残、死亡时应享社保待遇的规定。
1、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社保待遇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也是职工参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一部分。
(1)丧葬补助金,是职工死亡后安葬和处理后事的补助费用,目前全国没有统一标准。从某些地方规定来看,丧葬补助金一般按照职工死亡时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月数计发;
(2)遗属抚恤金,是职工死亡后给予其家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遗属抚恤金各地规定不一样。
2、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社保待遇
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病残津贴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前述特殊参保人员给予的经济补偿。病残津贴属于新制度,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津贴标准。
养老保险可异地漫游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解读】本条系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的规定,这是对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一大突破。
1、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缴费年限对于参保人员享受权利至关重要,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应累计计算。
2、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由于各统筹地区收入水平差距较大,缴费基数差距也较大,如果不分段计算,可能导致不公平或者会导致劳动者选择收入较高的地区退休。
所谓分段计算,是指参保人员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取得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保险金。为方便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本法规定了统一支付原则,即无论参保人员在哪里退休,退休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将各统筹地区的缴费年限和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分段计算出来,将养老金统一支付给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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