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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发短信被控未获许可非法牟利 嫌疑人称部分群发号码来自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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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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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6 13:53: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法制日报记者 杜萌  
      
      “作为生意人,他们只顾商业需求,并不考虑其行为是否合法。”作为一起涉嫌非法经营短信群发案的办案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任立新今天下午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的电话采访,对这起案件4名犯罪嫌疑人给出这样的评判。
  
       2008年9月,周某某成立一家公司,置办了10台以上短信群发器,干的是短信业务。
  
      “我一般是每条短信挣0.5分钱或1分钱。”周某某供述说,平均每周发3次,每次10万条左右。客户给他公司约30万元以上,获利6万元以上,发的短信有几百万条。
  
       周某某的表弟邵某某回忆群发短信过程时供述:群发短信中有一部分是开发商或售楼处提供的业务电话,一般是发物业信息、过节祝福的内容;另一部分是用软件生成的北京地区手机号段,每个号段有1万个电话号码。
  
       此案中,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徐某称,他总共接了2000多万条短信业务。
  
       2010年3月23日上午,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员几乎于同一时间在西城区、石景山区3处小区住所展开抓捕行动,分别将正在房间内进行非法经营短信群发业务的犯罪嫌疑人抓获。
  
       2010年12月20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就周某某、邵某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媒体称这起案件是全国首例因群发短信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案件。
  
       “从你开始干短信群发到现在,你的营业额有多少?”办案人员问徐某。
  
       “大约有100万人民币左右吧。”徐某说,“我发的全是一些楼盘信息和马术俱乐部培训一类的广告信息。”
  
       记者查阅2000年9月2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看到条例的有关规定: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任立新说,犯罪嫌疑人事实上根本没有办理需经北京电信部门审核批准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他们私自进行经营群发短信的行为是一种违法的经营行为,而且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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