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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oveeyre

[咨询求助] 咨询宁海经济适用房可以购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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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9 21: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看完你空间那条件,现在想那玩完了 ,我们住哪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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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9 21: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看看吧,我转过来了,真是揪心啊!
申购条件:

(一)
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县非农业常住户口满3年;

2、2009年度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20757元/人/年);

3、在本县辖区范围内无住房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8平方米(或户36平方米)。

自有住房在5年内转让的应当计算在内。

(二)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和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劳动部门颁发的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人事部门颁发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近五年在本县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满36个月;

3、2009年度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20757元/人/年);

4、在本县辖区范围内无住房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8平方米(或户36平方米)。

自有住房在5年内转让的应当计算在内。

符合前两款规定条件的单身人士,年龄需在28周岁以上。

(三)优秀务工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本省、本市及本县级党委、政府或国家、本省、本市有关部门、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本县籍或外来务工人员;

外来务工人员是指与本县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不具有本县常住户口的人员;

2、具有国家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本县籍或外来务

工人员;

在本县辖区范围内无住房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8平方米(或户36平方米)。

自有住房在5年内转让的应当计算在内。

(四)引进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引进落户的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

2、引进落户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在本县工作满3年且非机关、事业编制的人才。

  在本县辖区范围内无住房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8平方米(或户36平方米)。

自有住房在5年内转让的应当计算在内。

(五)烈士遗属、退伍残疾军人、立功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每月向县民政部门领取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或一至六级退伍残疾军人、2008年12月31日前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奖励的退伍军人;

2、2009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20757元/人/年)。

3、在本县辖区范围内无住房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8平方米(或户36平方米)。

自有住房在5年内转让的应当计算在内。

上述五类申购家庭的家庭成员、户籍、收入、住房等条件的界定依据《宁海县限价房资格审核实施细则》执行。

二、申购时间、地点

申购时间自2010年11月15日至2010年12月10日止,节假日休息,逾期不予受理。申购期内,申请人随带户口簿向宁海县住房保障办公室领取相关表格,如实填写,并加盖相关单位印章后于截止日前送回。

申购地址:桃源中路135号建设局大院南楼3层宁海县住房保障办公室

联系电话:65577088
65577089
65577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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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9 21:26:0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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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转帖的是这期限价房的申购,而不是经济适用住房。如想了解具体政策,请到宁海县住房保障网上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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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9 22: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我想问下。关我P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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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9 22: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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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0 08:35:0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不一样啊?我搞不清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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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0 08:50:0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
住房:
    (一) 具有本县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因土地征用、撤村建居等原因而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除外);  
    (二)无房或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县最低住房保障标准;
    (三)家庭收入符合本县规定的收入线标准。
    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条  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8平方米(或户36平方米)。
    收入标准: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
    第六条 申购家庭的下列住房建筑面积应核定为现有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一)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包括与他人共有住房部分);
    (二)非因家庭重大灾难、困难而转让的原有住房;
    (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
    (四)已领取货币补偿款的被拆除的原有住房;
    (五)其他应核定为家庭现有住房面积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实际共同居住的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三章 保障面积与销售价格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限定为60平方米左右,设计、建设和开发等单位在实际操作中不得突破标准。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县住房保障部门在经济适用住房正式销售前30日,应将销售方案(包括住房地址、数量、建筑面积、套型、销售条件、销售价格、销售方式、物业管理等内容)在本县主要传播媒介上向社会公示。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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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0 15: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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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你看看这个吧。我就住的经济适用房。
第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 具有本县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因土地征用、撤村建居等原因而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除外);  
    (二)无房或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县最低住房保障标准;
    (三)家庭收入符合本县规定的收入线标准。
    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条  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8平方米(或户36平方米)。
    收入标准: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
    第六条申购家庭的下列住房建筑面积应核定为现有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一)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包括与他人共有住房部分);
    (二)非因家庭重大灾难、困难而转让的原有住房;
    (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
    (四)已领取货币补偿款的被拆除的原有住房;
    (五)其他应核定为家庭现有住房面积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实际共同居住的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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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0 15:24:1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风之羽 于 2011-1-10 15:25 编辑

哦,你已经知道了...我可以告诉你更多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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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0 16: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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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哦 ,那我问一下,你买的多少平米啊?什么时候够买的啊?住着觉得怎么样/?
可以的话麻烦说一下吧!O(∩_∩)O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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