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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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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1: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今天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发布,进一步明确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对犯罪地的认定、管辖争议、并案管辖等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产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进一步明确了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调查笔录,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重新收集、制作。”
  
       明确除了销售外,有四种情形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包括“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集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还包括“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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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9:30:2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最高法:网络盗版情况较严重 量刑标准已明确

图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王锐 摄
  
       国务院新闻办公于11日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和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熊选国:一些领域盗版造假较严重 网络犯罪突出
  
       熊选国在会上表示,盗版、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在一些地区和领域还比较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还很猖狂,呈现出网络犯罪突出,作案手段多样,组织化、专业化趋势明显等特点。
  
       熊选国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介绍说,保护知识产权是尊重创造性劳动和激励创新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建设法治国家和诚信社会的重要内容。建设创新型国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坚定不移地保护知识产权。中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保护知识产权,不断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持续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制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不断加大,取得了明显成效。
  
       熊选国表示,近年来,中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从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查处了一些大案要案,遏制了群体性侵权行为。为了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不断加强刑事司法规范建设,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等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完善了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规范体系,为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提供了重要规范保障。
  
       熊选国指出,但必须看到,盗版、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在一些地区和领域还比较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还很猖狂,并日益呈现出新的变化和特点:网络犯罪突出,作案手段多样,组织化、专业化趋势明显,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等。对于形形色色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实践中普遍反映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还不够明确具体,政策法律界限不易把握,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较多。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及时有效的打击。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经过长期深入细致调研,广泛听取国家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熊选国介绍说,《意见》共十六条,主要针对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了以下主要法律适用问题:一是进一步明确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对犯罪地认定、管辖争议、并案管辖等作了明确规定;二是明确了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三是对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抽样取证和委托鉴定问题作了规定;四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根据自诉人申请依法调取证据问题;五是进一步明确了商标犯罪中“同一种商品”、“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问题,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问题,犯罪未遂的认定问题等定罪量刑问题;六是进一步明确了侵犯著作权罪中“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等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问题,并对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作了规定;七是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处罚问题,如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累计计算数额问题、共犯问题、犯罪竞合问题等作了进一步规定。
  
       熊选国强调说,保护知识产权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我们相信,《意见》的发布实施,对于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提高中国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水平,推动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深入开展,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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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9:32:2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熊选国:通过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量刑标准已明确  
      
       发布会上熊选国表示,网络改变人们的生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也是与网俱进,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手段在不断的翻新,不再局限于过去有形的载体来实施犯罪行为。从司法实践来看,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案件不断增多。为了有力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明确了这种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行为方式之一。
  
       熊选国说,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尽管前面的解释明确了对这种行为的定性问题,但是由于互联网具有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内容存储容量大、侵权作品与非侵权作品共网并存这些特点,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问题,对于如何把握或者如何认定存在不同的意见和认识。
  
       熊选国说,这次《意见》的一个重点,是解决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的标准作出了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也就是说,《意见》从非法经营数额、传播他人作品数量、作品被点击的次数、注册会员人数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为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打击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
 
    最高法:明确认定以营利为目的网络侵犯著作权
 
    熊选国在会上表示,盗版、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在一些地区和领域还比较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还很猖狂,呈现出网络犯罪突出,作案手段多样,组织化、专业化趋势明显等特点。
  
       记者问,关于《意见》第10条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问题,作出这样新的规定是出于哪些考虑,这个规定和以前法律上的规定相比,有什么区别和特点?
  
       熊选国表示,关于《意见》第10条侵犯著作权犯罪“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问题,在过去的司法解释也有一般性的规定,这一次根据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当中,有些是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特点,对于通过信息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怎么认定“以营利为目的”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比如刊登广告,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比过去规定得更加明确、具体了。(唐佳蕾)
  
       熊选国:2010年受理侵犯知识产权案比09年增22.13%
 
    熊选国在会上指出,根据统计,2010年1—11月份,全国法院共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175件,审结1021件,比2009年同期上升了22.13%。
  
       有记者问,关于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处理一直都是国内外媒体和公众非常关心的问题,首先请您介绍一下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当中,有哪些新的情况和新的特点?
  
       熊选国介绍说,这些年,全国各级法院认真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从刑事审判来讲,就是不断加大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惩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分子。根据统计,2008年—2009年,人民法院共判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003件,生效判决人数3262人。2010年1—11月份,全国法院共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175件,审结1021件,比2009年同期上升了22.13%,生效判决人数达到了1637人。
  
       熊选国表示,我们的统计是按照侵犯知识产权罪名统计的判决人数,由于犯罪竞合及其他方面的原因,有些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是按照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和非法经营罪判处的,这些都没有在上述统计数据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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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9:33:4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孙谦:去年前11个月 批逮6617名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嫌疑人
图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 王锐 摄
  
       发布会上孙谦表示,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于刑事犯罪案件,当然包括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负有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和将犯罪嫌疑人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及对刑事诉讼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的职责。检察机关这几年高度地关注和重视惩治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与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一道,认真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查办了一批犯罪案件。这几年,每年逮捕和起诉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在2000—3000人左右。同时,对公安机关侦破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侦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对于应当立案公安机关没有立案的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对于理由不成立的,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依法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
  
       孙谦说,我在这里向大家通报几个数字,通过数字来介绍一下检察机关这几年在惩治知识产权犯罪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方面的情况。2008年、2009年、2010年1—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嫌疑人6617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了8123人,批准逮捕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8296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了9162人。在办案中,注意监督侦查活动的合法性,保证每一起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从2008年到2010年11月,检察机关对75件应当立案,公安机关没有立案的案件提出建议,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因为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要求的一些相关专业知识比较高,检察机关这几年特别注意培养专业化业务骨干来承办这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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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9:34:1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孙谦:准确适用法律、准确执法,才是最有力的打击  
      
       发布会上孙谦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需要经过检察机关批准。而现实中,确实有一些刑事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包括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都有这种情况,这方面大约有10%—15%的案件没有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因为,逮捕犯罪嫌疑人是有严格的法律条件的,根据国家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发生的,同时有逮捕必要的才能逮捕”。简单来说,概括三点:一是证据,有些案件由于证据的原因,证据不足不能作出逮捕的决定。二是是否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即使构成了犯罪,但是不够判处有期徒刑的也不能逮捕。三是必要性的问题,不是所有犯罪都要逮捕,而是有必要性的,因为逮捕是刑事侦查中、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手段。
  
       孙谦说,关于证据问题和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问题大家比较容易理解,关于逮捕必要性问题,我想解释几句。法律上关于逮捕必要性的规定,是一个对于保障人权和有效地利用国家司法资源一个很有价值的规定。什么叫必要性?就是对犯罪嫌疑人如果不逮捕,就会发生影响侦查和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情形,比如很可能出现逃跑、自杀、毁灭证据、报复陷害举报人等情形,有这些情形的就属于逮捕有必要,如果没有这些情形,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比较轻的措施就能够预防这些情形,就没有逮捕的必要。因为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所以我们司法机构一直秉承的是尽可能的少捕,只要不妨碍侦查,可捕可不捕的,一定不捕。检察机关对于一些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捕逮捕的决定,主要是基于刚才我说的一些原因。同时,也说明了检察机关的职责,它应当发挥监督作用,保障无罪的和没有逮捕必要的人不遭受逮捕,这也是法律监督的一个功能。记者朋友提出的这样会不会影响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力度,我们认为,准确地适用法律、准确地执法,才是最有力的打击,既不能放纵犯罪,也不能涉及到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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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9:35:2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公安部:全国已破获侵犯知识产权案逾2000起 涉案金额23亿
图为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王锐 摄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天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表示,自从专项行动开展到现在,全国公安机关已经破获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000多起,抓获了犯罪嫌疑人4000多人,涉案总金额价值23亿人民币。
  
      记者问,近来公安机关在进行全国打击知识产权的“亮剑”行动,该行动开展以来,我们主要取得了哪些成果?另外,近年来公安部对于加强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案件打击总体情况是怎样的?
  
       高峰表示,在国务院统一部署下,全国开展了为期六个月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专项行动。公安部作为参与单位之一,在全国公安系统也开展了相应的专项打击行动。我们将警方的打击行动命名为“亮剑”行动,就是含有对知识产权犯罪进行坚决打击的含义。自从专项行动开展到现在,全国公安机关已经破获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000多起,抓获了犯罪嫌疑人4000多人,涉案总金额价值23亿人民币。上面所说的数字都是去年同期的3倍以上,这方面说明了我们警方在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方面所取得的成果。另一方面,也说明了知识产权犯罪在当前的条件下还是非常猖獗的,呈现出高发的态势。因此,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力度,也是我们这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出台的背景之一。
  
       高峰指出,近年来公安机关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方面,一直秉持这样一个理念,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必须坚决打、狠狠打、深入打、全面打。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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