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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害名誉权与通过网络侵害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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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 14:27: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花溅泪 于 2011-1-12 14:27 编辑

       一般侵害名誉权与通过网络侵害名誉权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
  
       判断某一公民的行为是否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名誉权时,应以其是否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并造成他人人格受损、社会评价降低等事实为标准。
  
       一般来说侵害名誉权要求侵权行为人要有传播散布行为,传播散布是指将诋毁他人的观念传达给第三人。如果行为人并未向第三人传播散布,而是受害人自己为传播散布行为,则行为人的行为并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构成侵害名誉权的四要件:
  
       1、受害人确有名誉被侵害的事实;
  
       2、侵权人的行为违法;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上述是传统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通过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越来越多,网络名誉侵权因涉及到受害人与侵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受害人与网站经宫者之间的关系而显得比较复杂。网络名誉侵权不仅具备上述一般名誉侵权的要件,而且同一般侵害名誉权的方式相比较其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网络名誉侵权的责任者难以界定。网络名誉侵权的责任者与一般名誉侵权的责任者相比较,网络名誉侵权的责任者除了侵权言论的发表者,还有可能是网站的经营者。
  
       其次:侵权言论的危害后果难以估计。一般侵害名誉的行为是通过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进行传播,传播的速度与范围有限,而网络名誉侵权由于互联网传播速度的迅捷性与广泛性,对于受害人来讲所受到的伤害非常大。
  
       最后:侵权言论的散播具有广泛性。这是由互联网的性质所决定的。
  
        虽然通过网络侵害名誉权的情况比较复杂,但一般来说在现有的条件下网络名誉侵权的主要方式如下:
 
     (一) 通过发送电子邮件侵犯名誉。
  
       (二) 通过网络散布别人的隐私使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
  
       (三) 在网络论坛和留言板(BBS)上发表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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