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查看: 1744|回复: 0

卖房后房价上涨 卖主竟称自己患精神病要毁约

[复制链接]

3042

主题

5715

帖子

4万

积分

Lv.20 君王

Rank: 20Rank: 20Rank: 20Rank: 20Rank: 20

积分
44681
在线时间
309 小时
发表于 2011-1-20 20: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中新网吉安1月20日电 (王昊阳 傅龙根)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一男子刘某,将一处房产卖给张某,后见房价飞涨,竟称自己在签订卖房协议时患有精神病,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该协议无效。日前,新干县法院审理此案后,以刘某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  

       据办案人员介绍,2009年3月,刘某在新干县城川南路购置了一套面积为70平方米的宿舍楼。8月,刘某将该套房屋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双方签订完卖房协议后,张某便将房款全数交付给了刘某。
  
       随后不久,张某正准备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当地房价飞涨,刘某的房屋价值陡升至16万元。感觉吃亏的刘某欲毁约,不履行原有协议。
  
       2010年12月,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其与张某签订的卖房协议无效。刘某称,自己在签订卖房协议时正处于精神病的患病期间,刘某向法院提交了其在2004年在某医院精神科看病的门诊病历复印件。
  
       此案经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出示的病历复印件中,并未对其是否患有精神病予以确诊,对其病情并无实质的认可。刘某精神方面病症的发生时间是在2004年,与刘某作出卖房行为已时隔5年之久,因此,可认定刘某在签订卖房协议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签订协议合法有效。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完)

下载宁海在线客户端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200368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4-11-25 12:55 , Processed in 0.075490 second(s), 22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