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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奔波6年终获拆迁赔偿公平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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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10:49: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为获得一个公平的拆迁补偿结果,2004年11月4日,郑建珠、刘凤先夫妇向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提交了他们人生中的第一份起诉书。出乎他们意料的是,这场官司持续了6年多,牵扯了他们晚年的大量精力。2010年12月3日,他们收到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多年的为房奔波,或许将告一段落。  
      
       街道改造开发 老宅被拆除
  
       2003年秋天,退休在家的刘凤先发现自己的屋外来了一队人,他们拿着各种工具测绘他们居住的赤城县赤城镇西城壕附近一片平房的相关情况。
  “拆迁”这个话题第一次进入了郑建珠、刘凤先夫妇的生活。
  上世纪70年代,郑建珠一家被分配入住赤城镇西城壕23号的一处平房。刘凤先向中国青年报记者出示的权属证明显示,该房屋使用土地面积为106.05平方米,所有权性质为“私有”。彼时,郑家周围的居民住宅都是平房,据刘凤先介绍,只有当时在县里上班的双职工家庭才有资格分到这些平房。
  此后,郑家一直在该处平房内居住、生活。其间,他们还对房屋进行了两次大的装修。
  测绘后不久,郑家和周围的邻居就陆续接到了拆迁通知。记者在相关文件上看到,当时负责拆迁的赤城县住宅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拆迁人”)“经市、县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政府西街道路两侧的拓宽改造工程,计划对政府西街道路两侧拆迁范围的居民进行动迁”,并于2004年3月1日在赤城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办”)领取了房屋拆迁许可证。次日,拆迁办发布了拆迁公告。2004年7月,拆迁人委托怀来正和房地产市场估价有限公司对郑家的房屋进行了评估,报告称,“被评估对象在估价时点(2004年3月2日)的价值为人民币65899元”,采取的估价方法是“成本法”。
  记者在“赤城县政府西街开发建设合同书”上看到,2003年10月22日,赤城县建设局与赤城县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依照赤城县建设局的详细规划要求,对赤城县政府西街进行开发建设。其中,标的物的种类为“一、二层商铺建设开发和三层以上住宅建设开发”,范围为占地面积11300多平方米的建设用地。
  在此后协商过程中,拆迁人与郑建珠一家始终未能就拆迁补偿问题达成协议。拆迁人的说法是,曾多次与郑建珠就补偿问题进行协商,“并在很大程度上作了让步”,但“被拆迁人要求的补偿条件过高,当事双方补偿差距较大”。记者从赤城县建设局了解到,在当时的动迁中,郑家是唯一一户没有与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的。刘凤先也告诉记者,其他住户都先后领了钱搬走了。但她和爱人认为补偿数额过低,所以一直没搬。
  随后,拆迁人向拆迁办申请予以裁决。拆迁办在调查过程中,委托赤城县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正和公司出具的房屋评估报告进行了鉴定,“认为该报告符合有关规定,能反映出该房屋的实际市场价值,所得出的估价结果客观、合理”。拆迁办在2004年10月15日作出裁决书:郑建珠在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六日内必须腾清现居住和使用的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诉讼和复议不影响裁决书的执行。
  该裁决书于10月25日被送达郑家。郑建珠认为裁决书多处违法,补偿过低,于11月4日向赤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在规定期限内郑建珠拒不搬迁,赤城县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迁决定。后郑家自行迁出,原住处被拆除。但在拆除过程中,拆迁人没有作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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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 10:50:0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历时三年,违法拆迁裁决终被撤销  

       郑建珠的代理律师皮德智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24条的规定,“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性组织,应当成立由资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估价专家委员会,对拆迁估价进行技术指导,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赤城县无权组建估价专家委员会,张家口市整个地区,只能有一家估价专家委员会,而不是每个县各设一家。因此,裁决书中提到的赤城县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成立无法律依据,其所出的鉴定无效。
  皮德智进一步介绍,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规定,“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而在该案中,拆迁办作出的裁决书,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属于典型的程序和实体违法。
  此后,赤城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上述裁决书。但这一过程历时近三年。
  2004年11月4日,赤城县人民法院受理了郑建珠的起诉,并于次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然而,让郑家没想到的是,他们在此后两年多时间里,一直没等到开庭。
  据皮德智介绍,法院在立案后,总是调解,就是不开庭。到了2007年,因为房价上涨得太快,郑建珠和政府怎么也协调不下来,他就让老两口天天去法院的行政庭坐等处理。同时,他也多次给法院院长和行政庭庭长打电话要求开庭,并表示,如果不开庭,就去找上级法院。
  刘凤先告诉记者,她在那段时间每天一到上班时间就去法院行政庭里坐着,希望能得到开庭的通知,直到法官下班了,她才回家。
  2007年8月22日,赤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于两天后作出行政判决,认定此前拆迁办作出的裁决书主要证据不足,属违法裁决,应予撤销。
  而此时,在被拆除的老屋所在地段上,开发商早已建起了5层高的新住宅楼。刘凤先告诉记者,2005年5月,她和丈夫搬离后不久,就有建筑公司开始施工建设新楼。2006年,新楼就已有住户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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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 10:51:0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行政赔偿 “公平”成为关键词  
      
       老屋被拆除后,郑建珠、刘凤先夫妇租房生活。他们在和拆迁人进行的拆迁补偿协商中,于2004年11月30日、2005年4月20日分两次领取拆迁补偿款共计123676元,但最终并未达成补偿协议。
  在赤城县人民法院作出撤销违法裁决书的判决之后,2007年10月28日,郑建珠向拆迁办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但未得到任何答复。
  2008年1月16日,郑建珠向赤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赤城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郑建珠已领取房屋补偿款,并未受到损失,判决赔偿周转房物品损失和租赁住房租金共计54180元。
  郑建珠不服,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述判决后被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并发回重审。在发回重审后,皮德智认为,该案在县级法院审理难度较大,建议郑建珠撤诉,重新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09年3月10日,郑建珠以赤城县人民政府和建设局为被告,重新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当年12月8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拆迁办是赤城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机构,代表政府行使职权,为赤城县建设局内设机构。因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造成了郑建珠名下的房屋灭失损失及租赁住房的租金损失。
  法院认为,本案在处理时应遵循公平原则。“对因强制拆迁给郑建珠造成的损失,应由二被告以支付国家赔偿金的方式予以赔偿。赤城县建设局提交的怀来正和估价报告中房屋价值部分,是采用成本法获得的估价结果,不能反映房屋的市场价格。对该估价结果不予采信……按照公平的原则,可以采取依据当年赤城县域内最高平房交易价格计算房屋损失,但考虑到由于房地产市场的变化,截至目前最高平房交易价格为每平方米2110.82元,采用目前最高平房交易价格更有利于保护原告的权益。”
  法院判决,赤城县人民政府和建设局再行赔偿郑建珠房屋损失172939.48元、土地使用权损失52793.09元等。
  但郑建珠、刘凤先夫妇对该判决结果仍不满意。主要原因在于,赤城县城内的房价每年都在涨,依照法院判决的标准赔付的款额,仍不足以购买与其原居住条件相当的住房。于是,2009年12月21日,郑建珠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为妥善审结此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办案法官来到赤城实地调查了解,并对当事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工作。一度,郑建珠、刘凤先夫妇同意了省高院办案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并开始在县里寻找与原居住条件相当的住房。但他们不久后接到办案法官的电话称,赤城县人民政府和赤城县建设局不同意调解,希望法院进行判决。
  2010年9月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赤城县人民政府在没有作证据保全的情况下将郑建珠的房屋拆除,导致赤城县拆迁办作出的拆迁裁决被撤销后,无法对郑建珠的房屋进行评估,在拆迁人与郑建珠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无法重新作出拆迁裁决。对给郑建珠造成的损失,赤城县人民政府、建设局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郑建珠已领取的123676元补偿款现已无法购买到与其原居住条件相当的房屋”。
  在关于赔偿的标准和数额的问题上,法院认为,“对于房屋损失的赔偿,应以赔偿后郑建珠的居住条件与原居住条件相当为标准。郑建珠原居住平房,房屋建筑面积81.93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115.1平方米。与郑建珠原居住条件相当的房屋,应确定为同区位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多层楼房较为适当。赤城县人民政府、建设局赔偿郑建珠购买与原居住条件相当120平方米多层楼房的价款”。
  法院判决,“赤城县人民政府、建设局赔偿郑建珠购买与原居住条件相当的房屋的购房款”,扣除已领补偿款;同时,赔偿郑建珠购买房屋的契税损失和迁入购买房屋之前的房租损失。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一判决让皮德智感到宽慰。
  “我接手这个案子的时候,孩子才刚出生,现在我孩子7岁了,上一年级了。”他告诉记者。
  在皮德智看来,本案是《物权法》实施后首例根据其第42条第3款中“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一规定作出的生效判决,其影响将是深远的。
  “法院现行的做法通常都是判决或调解给付现金,基本上都赶不上房价的飞涨,吃亏的都是老百姓。高院的判决杜绝了这种现象。同时,判决政府赔偿被拆迁人的购房款,也减少了执行难发生的可能,是对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的丰富和拓展。”皮德智说。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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