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东星航空公司的母公司东星集团为了解决东星航空受全球经济危机影响所导致的中国乃至世界航空公司所陷入的困境,决定将下属子公司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资产作为抵押融资。
为了获得融资,东星集团与武汉融众集团签订资产托管协议,双方约定东星集团将所属的子公司东盛地产委托融众集团经营,由融众集团以东盛房地产的资产作为融资条件,向东星集团提供融资,以解决东星航空及东盛房地产的资金不足,并约定以东盛房地产的股权和资产作为抵押。
2008年7月7日,东星集团与融众集团两次以股权抵押(因当时国家并未制定股权转让形式做为抵押,这也是民间借贷的常规作法)双方约定,东星集团以集团及兰世立先生个人名下的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的100%的股权抵押给融众集团,融众集团(或由其指定的单位和个人)分六次向东星集团提供3.15亿的借款。
为使该协议合同在法律上合法化,将实质的借款抵押合同变为股权转让合同。
该合同中说明了东盛房地产公司的主要债务和资产,其中债务为以下几项:
资产为15万平方米的房地产,并在合同中详尽地列有房地产有明细清单及当时销售成交的价格: 1.
商铺18709.74平方米。 2.
写字楼43380.74 平方米。 3.
住宅22490.77平方米。 4.
AB栋裙楼16326.78平方米。 5.
地下停车位52346.16平方米。 总面积153254.19平方米,按当时的市价算总价值为:1,685,817,416元 (当时武汉的住房均价为4000元/平米,目前该楼盘的均价已超过8000元/平米)。
该合同名为股权转让,实质抵押贷款,稍有一点经济及法律常识的人都可以看出该合同的不合理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法律规定,该合同既非意思的真实表示,也完全显失公平。
该合同签定后,东星集团便按合同将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的100%的股权按融众集团的要求全部转到该集团的职员李军和杨曼名下,可是融众集团在支付了8000万人民的款项以后,便以种种理由拖延余下的二亿三千多万的款项不予支付。
此后,随着“东星航空事件”的发生,东星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兰世立先生身陷囹圄,融众集团便借此机会趁火打劫。将东盛房地产的资产视为已有,以种种手段疯狂套现,套现金额达七亿多,其中,以东盛房地产公司的股权抵押向中信银行武汉分行贷款1.5亿元,以东盛房地产公司的房地产向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抵押货款7000万元,向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公行贷款1亿元,经低价抛售房产4亿多元。
融众集团以东盛房地产的股权和资金套取有现金用于非法高利贷活动,据调查核实,有大量的资产通过非法渠道向澳门赌场作为赌场的“放码”资金获利。
当东星集团在发现融众集团未按双方约定支付贷款,却以其资产大量套现后,便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解除合同,收回资产。可是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受到了多方阻力,导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管理此案二年之久仍未判决,致使融众集团获得了非法套现的大量时间和空间。
一个如此猖狂的高利贷公司趁人之危,以8000万元的借款骗取了中国著名企业东星集团价值20亿多的资产。
根据相关法律专家的分析:融众集团这样的行为和相关的举动,首先在民事上,根据民法通则,他们自以为看似“合法”地取得了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股权,其实在法律上并非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条款明确界定了此类行为的违法性: 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实; (三)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 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东星集团与融众集团所签定的《委托经营合同》及《股权转让合同》都是明为委托经营和股权转让,实为抵押均不是“意思表示真实的契约,同时融众集团以借款三亿多为名义,欺骗东星集团签订《委托经营合同》及《股权转让合同》,骗取东星集团20多亿的房地产及公司股权,从法律上讲很显示是有失公平,实属可撤销的、无效的民事行为。
其次,从刑事上讲,融众集团在其公司董事长谢小青的操纵之下,完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而且谢小青事后又以东盛房地产的资产抵押骗取大量银行贷款用于其他非法高利贷活动,又构成了高利转贷罪,贷款诈 骗罪等刑事犯罪。
目前,作为武汉乃至湖北标志性建筑的中国东星大厦(现名:武汉光谷中心花园),被融众集团这样一家从事高利贷的公司以诈 骗的方式“合法”占有,而作为东星集团的掌门人身陷囹圄,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资产被别人非法占有并非法套现,欲哭无泪,却又无可奈何,原以为可以通过诉讼渠道来得以解决,可是眼看着二年的时间过去了,却没有任何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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