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您的问题作了详尽规定:
界定“恶意透支”
在《解释》中被明确为“数额巨大”的恶意透支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过在公安机关立案后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可从轻处罚。
根据《解释》,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其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被细化为六种情形: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而无法归还;透支后隐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主要构成要件,对相关问题做了解释,以区别于善意透支行为。
《解释》从三个方面对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区分进行了规定和限制。其一,增加了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和超过三个月未归还两个限制条件,以排除因未收到银行催缴通知等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其二,非法占有是区别两者的主要界限;其三,恶意透支的数额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另外,根据《解释》,并非所有恶意透支行为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解释》还对恶意透支的数额做了细化区分。其中,以1万元起、10万元、100万三个数字分别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界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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