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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将药物风险告知患者 医院被判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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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4 14:5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案情简介:


      医院未将药物说明书上标明的风险告知患者具有医疗缺陷,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日前,重庆市云阳县法院审理了此案。

       据了解:2009年1月30日凌晨2时许,家住云阳县黄石镇的万某突发急病,家人当即拨打120,随后万某被送到被告医院接受治疗。同年2月2日,万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近亲属认为医院延误了最佳治疗时间,未按使用说明书中的要求开具处方,使用禁忌药品硝酸甘油注射剂时未履行告知义务,被告的行为造成万某死亡的严重后果,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45万余元。经鉴定,万某因患高血压脑出血,病情严重,在被告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系自身疾病所致,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在对万某使用硝酸甘油时医院存在告知不完善的医疗缺陷,理论上不能排除硝酸甘油对万某死亡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云阳县某医院赔偿原告邓某等人447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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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4 15:00:0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点评:

       法医学会及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结果表明,本案死者万某的死亡后果系自身疾病恶化的归转,被告医院给万某使用硝酸甘油无过错。但硝酸甘油使用说明书上明确标明重症脑出血禁忌使用硝酸甘油,而医院方并未将药物说明书上标明的风险告知患方,应视为医院方的医疗缺陷,应承担对患方死亡有一定加重和促进作用的因果关系的责任。本案各项损失合计447939元,由被告承担10%责任为宜。据此,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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