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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亲子鉴定尚缺法律依据 维护孩子权益成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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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6 11:2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新闻背景
  
       近日,艺人汪峰多年前的女友葛荟婕在微博上爆出汪峰曾带其和女儿小苹果去做亲子鉴定的事情,葛荟婕觉得是汪峰怀疑小孩不是亲生的,因而在微博上怒斥对方,而汪峰称是为了给女儿办户口。一时间,亲子鉴定的相关法律问题为社会各界热议。近年来,亲子鉴定数量呈几何倍数增长,在审判实践中,婚生子女否认、亲子关系确认案件也越来越多。
 
    我国亲子鉴定尚缺乏法律依据
  
       近年来,我国亲子鉴定的数量每年都以几倍、甚至几十倍的数量增长,但我国婚姻法虽经多次修订,至今仍未确立亲子确认及否认这一亲属法上的重要制度,其他法律对于“亲子诉讼及亲子鉴定”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法院在1987年6月曾作出《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做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对于亲子鉴定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可以说是惟一的依据,但因该内容比较原则,对具体的情况及如何处理没有作进一步阐明,尚缺乏严谨的司法操作性。
  
       但司法不能拒绝裁判,人民法院必须对实践中这些纠纷作出处理,法官只能依据现有的立法规定及法理理论审理这类案件,造成各地运用司法鉴定审理此类案件的结果可能大相径庭,严重损害了司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最高法院已经注意到该问题对司法的重要性,对于婚生子女否认与非婚生子女确认的问题,已在最近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有所体现。
  
       不过,在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例如德国、法国、日本等,其民法典中的亲属法部分,通常都规定有完整的婚生子女否认、亲子关系确认及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并在民事诉讼法典中对亲子鉴定的启动条件、目的限制、鉴定机构、结论认定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
  
       亲子鉴定启动有特定条件
  
       司法实践中启动亲子鉴定程序,须由法院审查其条件及目的,即:其一,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或不违背孩子个人意愿的前提下才可能在程序上启动。其二,必须是基于合法且必要的目的申请鉴定才可能在实体上满足条件。
  
       通常情况下,亲子鉴定程序发生在监护、离婚、抚养、探视权、抚养费、继承、附条件赠与等纠纷中,以及新生儿身份确认等具有身份属性的纠纷中,其他纠纷通常不涉及亲子鉴定问题。否则,亲子鉴定程序可能成为别有用心的当事人用于破坏他人家庭团结、生活精神安宁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工具而被滥用,因此,亲子鉴定程序并非由当事人申请后当然启动的。
  
       然而,我国对于当事人自行委托亲子鉴定没有法律的明文禁止,有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可以直接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亲子鉴定。而在亲属法比较完善的法国,亲子鉴定程序启动是受到严格限制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个人不能委托启动,亲子鉴定只能由法院依职权启动,而且必须遵守生命伦理法上的严格规范。第二,限于确定亲子关系之诉或异议之诉,以及诉请抚养费用时使用。第三,当事人申请鉴定的,须提出具有重大表征的证据。第四,亲子鉴定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仅限于数个研究中心,而且仅限于受认可或登录于鉴定人名册之人,违反法律规定将受刑事制裁。
  
       拒绝鉴定承担举证妨碍后果
  
       因亲子鉴定不是普通的物证鉴定,而是具有一定人身属性的特殊鉴定类型,通常需要从人身体提取血液及其他体液进行鉴定,需要被鉴定人的配合方能完成。在民事案件中,对于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事项,当事人有配合鉴定的义务。如果当事人拒绝配合,法院不得采取强制措施,但是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鉴定,对方当事人有相当证据证明亲子关系有高度可能性,法院可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纵观大陆法系及部分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协助鉴定义务及拒绝配合鉴定的制裁方面均有明确规定。当事人有协助鉴定的一般义务,只有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拒绝鉴定。而“正当理由”仅限于:(1)有害当事人的健康;(2)无助于血统的证明;(3)鉴定有违反子女最佳利益等情况。否则,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鉴定的,可以直接予以制裁,即在物理上直接强制被鉴定人鉴定,这是德国的法律规定。世界上绝大部分发达国家都是以间接制裁为结果的,主要包括罚款、拘留等。一般情况下,间接制裁优先于直接制裁予以适用。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先
  
       亲子关系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纠缠于“孩子是谁的”,往往忽略了鉴定本身对未成年子女产生的影响。其实,在亲子关系诉讼中,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是最大的,尤其是在中国这样的历史传统和世俗文化所营造的伦理氛围中,非婚生子女的隐私及名誉往往受损严重,甚至影响其今后的健康成长。因此,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权衡纠纷解决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作出判断,对于有一定表达能力的孩子还需听取孩子的意愿,也就是说,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应当优先于亲子关系诉讼解决。
  
       许多国家也都在亲子法中明确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如美国亲子法的基本原则是以“子女最佳利益”为中心,若知道生父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时,法院承认亲子鉴定结果作为证据资料。相反,若不愿知道生父或知悉生父并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之际,则在法律上维持该婚生子女的地位,不得变更。再如,法国亲属法规定,亲子关系不问有无血缘联系,均因亲子共同生活的事实或时间经过而确定,不能加以争执,以确保未成年人能在稳定的环境下健康成长。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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