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诉讼法大修疾行 “再不大修,操作起来不确定因素太多,司法权威何在” 两部施行时间均超15年的诉讼程序法典,终于撇开依靠修正案、司法解释填填补补的权宜之计,走上大修快车道。 “已经讨论过好几次了,近期可能安排上会;我们就是在按照这样一个目标准备,但现在还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扈纪华如此透露民诉法修改工作进程。 多次参与民诉法修法讨论的人大教授汤维建亦向《瞭望东方周刊》证实,民诉法的修改工作确已启动。 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方面,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黄太云介绍,最快能于2011年6月前后将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 多位接受本刊采访的学者认为,两大诉讼法大修时机已经成熟。“再不大修,操作起来不确定因素太多,司法权威何在?”北大法学院教授潘剑锋直言。 不过,亦有学者向本刊记者指出,两部诉讼法典,技术关联度都极强,牵一发动全身,预计所遇阻力不会小。此外,倘若只改部分内容,会出现老问题解决、新问题随之而生的状况,而所剩的修法时间,又已如此短暂。 执行程序是否单独立法的悬疑 如何考量执行程序篇章去留,是横在民诉法大修面前的最大障碍。 学界普遍认为,执行程序有其特殊性,不同于审判程序:民诉法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管辖、当事人、证据等规定,只能适用于审判程序,而不适用于执行程序。 按照国际惯例,执行程序法律一般也是单立。不少国家单单执行法律条文,就有300多条。但我国的现状是,执行程序、审判程序统一规定在一部民事诉讼法里,而这部分执行程序,也仅有34条。 学界期待执行程序单独立法的另一考量,是单立会有助于推动执行体制改革。近些年来,“执行难”几乎成为法院系统痼疾,最高法院多次力图做一些改观,但收效甚微。 呼吁单立的声音,也体现在不少立法建议稿中。据了解,最高法院执行局曾起草《民事强制执行法(建议稿)》,而中国政法大学民事执行立法课题组也曾提出过条文数量达400多条的执行程序专家建议稿。 但是,据汤维建说,立法部门对此“观点并不完全一致”。“他们认为,执行程序单独立法,不能解决执行难,因为执行难的原因有很多,除了执行体制症结外,还有地方保护、社会诚信机制不完善、执行威慑机制远未形成等因素。” 扈纪华介绍,针对执行程序是否单独立法的问题,法工委确实召开过数次专家论证会。最终如何权衡取舍,尚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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