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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司法机关抵触媒体监督 设多种障碍限制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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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8 13: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媒体应该通过自律规范报道行为,区分事实报道和评论,注意保护相关人的权利,承担维护司法权威的社会责任。司法机构也应该积极应对,与媒体合作,避免媒体报道的消极影响   

    有些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在思想上对传媒监督还有一种抵触情绪,认为传媒介入就是找茬儿、挑刺儿、帮倒忙,设置种种障碍限制记者的采访,这种认识和做法与现在国家强调的公开审判、司法公正和舆论监督不相协调。
  
    审判公开的含义就是审判的结果和过程公之于众,让民众进行有效地监督,让媒体进行有效地报道。
  
    从媒体来说,应该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尤其是批评性报道,应当尽力去揭示问题,推动立法进程,实现司法公正,而不是贬低法律的作用和效果,降低公众对法律的信仰
  
      “传媒监督和独立审判是一对天然的矛盾,纵观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存在传媒监督忽视司法的特性和规律,‘越位’现象比较突出等问题。”早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对当前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作出了阐释。
  
       两年过去了,记者发现,两者的微妙关系还在继续。
  
       据了解,在许霆案之后,人们一直在反思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以及法治报道的界限问题。近日,一场有关媒体与司法之间关系的研讨会汇集了诸多业内人士,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
  
       传媒监督有时忽视司法的特性和规律,而有些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在思想上对传媒监督存在抵触情绪
  
       本该是新闻的传播者却成了新闻的主角,在2010年,媒体遭到粗暴对待的事件屡有发生,如“赵长海被通缉事件”、“霸王员工冲击报社事件”等等,而其中最为典型的有:
  
       2010年7月21日,千龙网发表记者阿良和刘洪昌采写的《瀚霖生物:中国生物化工行业的又一大忽悠》,该报道透过业内人士的分析和各种资料的佐证,披露了中国作为唯一能够应用生物发酵法实现多种长链二元酸大规模工业化生产中的诸多问题。
  
       报道发出后,千龙网陆续收到山东省莱阳市发出的函件要求撤稿。随后,莱阳市又专程派人到北京,以瀚霖生物系当地明星企业需要保护为由请求撤稿,但并未否认新闻的真实性,并承诺补充函件保证不向千龙网和记者追责。
  
       基于对当地意见的尊重,千龙网做通记者工作后,很快撤稿,但莱阳市的承诺并没有兑现,莱阳警方随后专程派人对记者阿良、刘洪昌进行调查。
  
       据了解,千龙网记者刘洪昌接受了调查,做了笔录,而在家乡休假的阿良接到了莱阳警方来电,要求他中止休假立即赶回北京接受询问,否则警方将追踪调查。因感到屈辱和恐惧,在咨询有关法律专家后,阿良选择关闭手机“潜伏”式继续休假。
  
       阿良的害怕是有理由的,因为此前已有记者遭通缉的先例。
  
       同样在2010年,一则有关“《经济观察报》记者因报道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全国通缉”的微博消息引爆网络。
  
       据了解,《经济观察报》记者因报道了上市公司凯恩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到凯恩公司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随后,被通缉的记者四处求援,工作陷入停滞。
  
       所幸的是,2010年7月29日上午,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责令遂昌县公安局依法撤销2010年7月23日对《经济观察报》记者采取刑事拘留决定。
  
       而在关于司法的报道上,最为典型的当属轰动一时的许霆案,当时便有许多业内人士认为,是舆论的压力迫使此案“发还重审”,进而改判。
  
       其实,在媒体对此案的最初报道中,尽管有专家表示,这一判决量刑过重,但几乎同样多的专家也表示,法院如此判决是合乎法律的,并无不当。
  
       于是,在许霆案的最终判决结果下达之后,一场关于媒体干预司法的讨论再度展开。
  
       但媒体对司法的影响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大。
  
       曾经备受关注的黄静裸死案曾被称为“中国网络第一大案”。女教师的年轻美丽、母亲的伤心绝望、被告人传说中的家庭背景、对特权腐败黑幕的怀疑,曾激起社会舆论的愤怒。但法院最后作出了无罪判决。
  
       据了解,司法部门对于媒体的抗拒在数年前就有所显露,司法审判机关尤其不想受到媒体的干扰。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曾公开指出,有些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在思想上对传媒监督还有一种抵触情绪,认为传媒介入就是找茬儿、挑刺儿、帮倒忙,设置种种障碍限制记者的采访,这种认识和做法与现在国家强调的公开审判、司法公正和舆论监督不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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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2-8 13:24:0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只有实现了公开、公正,才能实现媒体与司法的“共赢”  

       据《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在对待媒体的态度上,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有时也是有苦难言。
  
       相关的研究者认为,只有实现了公开公正,才能实现媒体与司法的“共赢”。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徐迅告诉记者,以审判文书的公开而论,本来不是一个问题,但是在很多法院却遮遮掩掩,结果出现了一些问题。
  
      “有些审判文书由于不够公开,结果导致判决标准不一,媒体报道也缺乏权威性,大众更加自由地从多个角度解读生效判决。”徐迅说。
  
       事实上,对于司法面向公众及舆论的公开工作,有关部门一直在积极推进。
  
       几年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率先在上海市进行了首次网络视频庭审直播,受到公众广泛关注和称赞。而如今,网络直播庭审更是成为不少法院的常规性工作。
  
       在北京,自2003年首次直播全国瞩目的“海淀区人民法院‘非典’第一案”以来,北京法院系统共直播庭审、访谈上千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近年来,更是通过对软硬件设备的改善升级,北京法院系统包括铁路法院在内的25家法院,全部具备了网络直播条件。
  
       记者还了解到,目前,北京法院直播网进行直播的案件事先都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对于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公民隐私、未成年人等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予直播。
  
       随着观念的更新和技术的进步,网络直播庭审的内容也在不断提升。
  
       在2010年底,广东省法院系统首次对刑事案件庭审过程进行网络直播。此次庭审直播获得了网友的广泛关注,截至直播当日下午2时30分,观看视频的网友达2.7万人,访问量41.6万人,网友留言近400条。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对此表示,网络直播不会导致舆论审判。“法官肯定会关注网友意见,也会参考网友的建议。但是,司法是神圣、严肃的,不会为情绪左右。法官最终还是要依法、理性办案。审判网络直播不会导致‘舆论审判’。即使没有网络直播,法官办案也经常会遇到各种的压力,如果法官连这些压力都承受不了,那说明法官的素质有待提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对于当前的网络直播促进审判公开工作给予了好评,他认为,审判公开的含义就是审判的结果和过程公之于众,让民众进行有效地监督,让媒体进行有效地报道。互联网为这种审判公开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一方面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另一方面让法院赢得民众的理解。这是一种“共赢”的政策,值得推广。
  
       媒体在报道中应该监督司法而不是贬低法律
  
       在此次研讨会上,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院长肖强指出,近年来一些关于司法的新闻报道存在偏颇。
  
       肖强认为,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案件,如彭宇案、许霆案、马加爵案等个别媒体在报道中都有事先定罪之嫌。
  
      “个别媒体对正在审理的案件进行案情分析、案件定性、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等一系列问题作出公开的判断和结论。在案件经法院判决前进行倾向性报道。”肖强说,“媒体的此种报道方式对公正的司法究竟产生了何种影响,司法和新闻界进行过长期讨论。有人认为,这是以新闻报道干预司法,以道德审判取代司法审判。”
  
       查阅相关资料,记者注意到,在许多案件判决前,媒体所进行的报道均被一些人认为是司法权与新闻权的冲突,是舆论监督权利的滥用,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
  
       肖强坦言,个别媒体的上述报道造成了一些消极影响。
  
      “法院审判依据的是证据证明的事实,是通过证据链条构成的事实,与媒体报道的事实可能有出入。法律事实的认定要依据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而新闻所关注的事实与之有显著的差别。媒体报道事实可能仅为传闻依据,也可能有亲自调查的证据。但这些事实如果不经过法院审理程序加以认定,和法院认定的事实是有差距的。但是媒体定罪依据的事实与司法判决依据的事实在证据充分公开的基础上可能是一致的。媒体报道中很多会对事实进行质疑,尤其是对公安、检察机关提出的事实加以质疑,这种质证过程与法院的质证过程有很大的相似性,会对审判造成一定影响。”肖强说。
  
       肖强还认为,媒体如果报道不够公正的话,会对司法的判决结果造成影响。
  
      “无论如何,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在现有的法律基础上,不得不考虑社会影响和民情民意等问题,做到判决的情、理、法的有效结合,尤其是社会性案件,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可避免地会对案件有初步认识,而这个初步的认识可能来自于新闻报道。”肖强说。
  
      “媒体不客观地报道还可能会将原来的个体事件改变为广泛关注的公共事件。刑事案件的关系人、犯罪嫌疑人、证人等,一下成为公众人物,这种压力对一般人来说是难以承受的。有时,即使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案件涉及的当事人权利也会受到严重的侵害。”肖强说。
  
       对此,早在2010年全国“两会”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就坦言,“我们也会及时关注到老百姓的关注点。但是有的时候媒体也会干预司法,热炒一个案件,这样的话不好”。
  
       针对于个别媒体热炒案件的现象,有专家认为,从媒体来说,应该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尤其是批评性报道,应当尽力去揭示问题,推动立法进程,实现司法公正,而不是贬低法律的作用和效果,降低公众对法律的信仰。从司法机关来说,也应该积极应对。
  
        肖强建议,司法机关应对媒体报道时,应该是检察机关唱主角,而不是公安机关和法院。
  
       “针对媒体的倾向性报道,检察机关作为代表国家公诉的机关,有责任针对媒体的事实和评论发表意见,以避免形成错误的舆论,影响司法公正。相对而言,法院的职能是独立审判案件,地位是中立的,在审理中不能在法庭之外谈论和发表任何有关言论和意见,因此应对媒体倾向性报道的主角不能是法院,而是检察机关。”肖强说。
  
       尽管媒体与司法的关系目前还不尽完善,但业人士都相信随着社会与法制的进步,媒体与司法必将能够实现和谐共存。
  
      “总体而言,媒体应该通过自律规范报道行为,区分事实报道和评论,注意保护相关人的权利,承担维护司法权威的社会责任。司法机构也应该积极应对,与媒体合作,避免媒体报道的消极影响。”肖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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