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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非法使用短信群发器发送商业信息被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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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6 11:53: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四男子涉嫌非法经营受审。本报记者欧阳晓菲摄

  4名男青年没有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便使用短信群发器发送商业信息,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诉。昨天上午,4人在西城法院受审。据悉,这是本市首例群发短信被控非法经营罪的案件。
  
       现年34岁的向长全首先出庭受审。他供述,3年前在马甸邮币卡市场租下一个摊位,经营邮币卡、手机卡和充值卡批发零售业务,后来听说短信群发后,认为这是个商机。2009年,在客户要求下,他开始做群发各类广告短信的业务,并相继购买了28台群发器。因为他拥有的群发器数量大、功能先进、发送速度快,客户陆续找上门。
  
       向长全在其业务经营中,与代理发布广告业务的客户周彦峰和邵浩然认识。周彦峰和邵浩然两人是表兄弟。30岁的周彦峰经营一家广告公司,邵浩然为其帮忙,两人对外承接房地产广告的群发短信业务。因两人的短信群发器数量少,难以应付生意,便找到向长全帮忙。
  
       第四被告徐旭是一名普通职员,案发前就职于一家SP增值业务推广公司,因公司业务量大,他找到向长全为其做短信群发业务。
  
       法庭上,向长全说,他代理群发短信,每条收3分钱左右,干了不到一年,经营数额30余万,但个人盈利“2万余元吧”。他说电话号码都是客户提供,他知道有些短信不合法,进行审核后一般会发楼盘信息,“黄赌毒的短信不发”。
  
       徐旭则供述,群发短信所需要的设备很简单,最新款的群发器每小时能发送一万条短信,每条成本约两三分钱,利润率在20%左右。
  
       检方指控,向长全在没有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09年5月开始先后为周彦峰、邵浩然、徐旭等人发送各类信息,经营额达34余万元。周、邵二人自2008年11月,发送各类信息经营数额达20余万元。徐旭自己及委托向发送各类信息,经营数额达30余万元。检方认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向长全等3人认可检方的指控。徐旭则认为,他只是普通职员,应追究公司的责任。
  
        ■庭审焦点
  是否适用非法经营罪名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是否指控罪名展开辩论。
  
       检方认为,以短信群发的方式经营广告发布等业务,属于增值电信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相关规定,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个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向长全的律师辩驳称,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代理群发短信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指控非法经营罪缺乏法律依据。且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并未将群发短信列入非法经营罪,《电信条例》等其他法律法规都没有提到要追究群发短信的刑事责任。
 
    检察官表示,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是“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无经营许可非法经营群发短信业务达到一定数额,就构成该罪。
 
     ■庭后追访
  律师建议加强行政监管
  
       昨天,记者在网上搜索“群发短信”,即出现很多网页。广告中声称,“短信群发一次可达10万条”等。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尹富强律师表示,群发短信的大有人在,是否都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必须有相关部门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予以明确,明示这种行为构成犯罪及相应的定罪标准,避免非法经营罪成为“口袋罪”。
  
       尹富强指出,针对群发短信的行为,缺乏相关部门的行政监管。对这类行为首先要通过相关的行政部门进行监管,对某些违法行为应首选行政、经济等手段处罚,以达到制约的目的。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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