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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受教唆侵权,教唆者还是父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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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7 14:3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原则上应当由教唆者承担民事责任,负责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受害人能够举证证明未成年人的父母对未成年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则未成年人的父母也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这里的“相应的责任”属于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是根据监护人的过错程度而与教唆帮助者分担的责任。
   
   相关法条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解读:此条第一款及第二款前半段来源于最高院《民通意见》第148条的规定,这里暂且不表。应当注意的是第二款后半段,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详细规定了无限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形,即规定由无限人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但监护人尽到了监护义务的可以减轻其责任。而此条文又规定无限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承担相应责任,是否存在冲突呢?其实不然,关键在于这个“该”字,此条文明确的是,在无限人受到教唆或者帮助的情况下,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仍应承担相应责任。而民法通则明确的是,在没有外力帮助、教唆的情况下,无限人独自实施侵权行为,其监护人都应承担民事责任,尽到了监护义务的可以减轻其义务,实践中应区别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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