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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需要遵规守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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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8 09: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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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2-18 09: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新年开始,常常是员工“跳槽”最频繁的时候。“跳槽”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好的工作和发展,但在“跳”的过程中,却容易发生各类纠缠不清的事情,值得“跳槽”者警惕。  

       自行离职违反约定
  
       胡某原为北仑某工程公司的高级工程师,由于该公司掌握有专利技术,企业与胡某在劳动合同中有特别的竞业限制约定:胡某如果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本市企业工作,否则需支付5万元违约金。
  
       去年7月,公司承接了一项工程,胡某负责重要的电气软件的编程和现场调试工作。去年国庆节过后,工程尚未完成,胡某忽然提出辞职,并迅速转投市内的另一家公司,而这家公司与原公司有明显的竞争关系。为此,原公司以胡某未依法提前30日通知公司与其本人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胡某的自行离职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而且违反了其与原告的竞业限制约定,判决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竞业限制违约金5万元。
  
      “跳槽”需遵规守矩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离职的规定相对较为宽松,但劳动者“跳槽”必须承担法律义务:一是提前通知义务。劳动者离职虽然无需征得单位同意,单位无权限制劳动者对职业的自由选择,但劳动者离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供职单位。二是工作交接义务。劳动合同解除时,劳动者应该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如将办公用品交还、相关文件移交等。三是在特定情况下支付违约金的义务。根据现行法律,劳动者离职后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了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若劳动者违反了约定,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另外一种是双方曾依法签订了竞业限制约定,劳动者离职时如有违反约定的情况,也应支付违约金。
  
       上述案例中,胡某明显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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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2-18 09: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如何“安全跳槽”  

       针对“跳槽”容易引发的法律纠纷,法官给“跳槽”者提出了几点建议。
  
       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供职单位,并且保留书面通知。同时,认真做好相关的交接工作,填写工作交接单并经有关负责人员签字确认。
  
       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主动离职,用人单位是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明显违反劳动法规的情况,主动“跳槽”者也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劳动者有权要求原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好相关的手续。
  
       在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后,如果离职者与原单位订有某些特殊的约定,如保密条款、竞业限制条款、违约金条款等,只要这些约定不违背法律规定,“跳槽”者就有义务继续履行约定,否则,就有可能给自己带来麻烦。

      (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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