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窨井无盖行人致残 电信公司被判赔偿4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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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0 17: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新华网福州2月20日电(记者郑良)厦门市湖里区法院日前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原告陈先生骑车经过电信线路窨井,由于窨井盖缺失,致使陈先生摔伤致残。电信公司因疏于管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向陈先生支付各项赔偿费用共计48.7万元。

       湖里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9日晚,原告陈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湖里区东渡路时,因电动自行车前轮掉入由中国电信厦门分公司使用、管理的电信线路窨井,陈先生摔倒受伤。

       随即,陈先生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治疗20天,共花费医疗费8万余元。2010年11月,经伤残等级鉴定,陈先生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四级。

       法院审理认为,陈先生由于窨井盖缺失致自行车前轮掉入窨井而摔伤,电信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缮尽了管理责任,也没有证据证明是陈先生是故意摔伤,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遂判决电信公司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48.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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