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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加重对食品犯罪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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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4 10:26: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据新华社北京2月23日电(记者赵 超 刘奕湛)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加重了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刑罚。  

       一些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建议,要加重对这一犯罪的处罚,删除原草案中“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的“拘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此作出修改,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后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刑罚修改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单位持有伪造发票的行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刑罚改为: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增加规定: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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