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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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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8 一品总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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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6 15:4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第二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四条 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八条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第九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 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本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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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8 一品总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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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2-26 15:43:2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附: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1.0升(含)以下的 计税单位:每辆 年基准税额:60元至360元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计税单位:每辆 年基准税额:300元至540元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计税单位:每辆 年基准税额:360元至660元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计税单位:每辆年基准税额:660元至1200元 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计税单位:每辆年基准税额:1200元至2400元 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计税单位:每辆年基准税额:2400元至3600元 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4.0升以上的 计税单位:每辆 年基准税额:3600元至5400元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税目:商用车客车 计税单位:每辆 年基准税额:480元至1440元 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税目:商用车货车 计税单位:整备质量每吨 年基准税额:16元至120元备注: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税目:挂车 计税单位:整备质量每吨 年基准税额: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备注:(空)
  
       税目:其他车辆专用作业车 计税单位:整备质量每吨 年基准税额:16元至120元 备注:不包括拖拉机
  
       税目:其他车辆轮式专用机械车 计税单位:整备质量每吨 年基准税额:16元至120元 备注:不包括拖拉机
  
       税目:摩托车 计税单位:每辆 年基准税额:36元至180元 备注:(空)
  
       税目:船舶机动船舶 计税单位:净吨位每吨 年基准税额:3元至6元备注: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税目:船舶游艇 计税单位:艇身长度每米 年基准税额:600元至2000元 备注:(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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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4 15:28:4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新车船税明年起征收 今年仍按老办法

       今天,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解读性文件,明确新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仍按现行《车船税暂行条例》计征车船税。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此前发布的通告,本市2011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税额和去年一样,即小型客车每辆480元,微型客车每辆300元。

  针对车船税重复征税的质疑,税总文件指出,我国目前对乘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征收的税种主要有三个:车辆购置税、燃油消费税和车船税。其中,车辆购置税来源于车辆购置附加费,燃油消费税来源于养路费等收费。这两个税种都是通过费改税而来的,筹集的资金专门用于公路建设和养护。车船税属于财产税,是在保有环节征收的税种。新中国成立以来,车船税已有60年的征收历史,此次车船税立法不是新开征税种,只是立法。这三个税种各有侧重,功能不同,不存在重复征税或重复设置问题。

  税总有关负责人表示,车船税的调整基本不会增加纳税人的负担。“因为确定税额幅度有三项原则:一是考虑各地目前实际执行的税额标准;二是不增加大多数乘用车所有人的税负;三是参照大多数国家乘用车保有环节税负水平。据此,《车船税法》对占比87%的2.0升(含)以下乘用车保持原有税负或适度降低,对占比约为10%的2.0升至2.5升(含)乘用车税额幅度略有提高,对占比不到3%的2.5升以上乘用车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此外,《车船税法》对除乘用车之外的货车、客车和船舶(游艇除外)等,基本维持了原有税负水平,对挂车由现行的与货车适用相同税额改为减按货车税额的50%征收,“因此总体税负维持不变,只做结构性调整。”

  与《车船税暂行条例》相比,《车船税法》除了调整税负结构、将排气量作为乘用车计税依据外,还增加了税收优惠的条件。除保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外,还规定:一是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免征车船税;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免征车船税;三是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可以减征或免征车船税。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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