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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事故责任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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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5 10:06: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阅读提示:为盈利出租三轮车营运牌照,结果发生交通事故,谁为事故责任埋单?

        


       慈溪法院近日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
  
       胡某将一辆人力三轮车的营运牌照出租给了外来打工者刘某。去年年底的一天,刘某在运营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乘车人李某受伤。
  
       李某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他将胡某、刘某一并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两人赔偿90%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1万余元,互负连带责任。刘某害怕承担责任,离开了慈溪,法院开庭时,只有胡某一人到场。庭审时,胡某辩称,自己只是将三轮车的营运牌照出租给了刘某,但出事的车子是刘某自己购买的,而且肇事的也是刘某,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
  
       胡某虽然否认这辆车非其所有,但其无法提供相应证明,而根据牌照发放机关的规定,牌照仅发放给车辆所有人。法院据此认为,胡某是三轮车的实际所有人,他将营运证出借给刘某,刘某又擅自安装动力装置,作为实际所有人,胡某存在对三轮车管理上的过失,应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最后作出判决:原告李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被告刘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胡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据: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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