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查看: 2025|回复: 0

八旬老人依法拿回亡子死亡赔偿金

[复制链接]

3073

主题

5756

帖子

4万

积分

Lv.20 君王

Rank: 20Rank: 20Rank: 20Rank: 20Rank: 20

积分
45041
在线时间
309 小时
发表于 2011-3-5 23: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夜色渐浓 于 2011-3-5 23:21 编辑

       儿子在异乡工地施工中不幸身亡,年近八旬的父母强人悲痛,白发人送黑发人。谁知儿子的部分赔偿款却被他人据为己有,年迈的两位老人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近日,津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龙在三日内支付原告张淑华、雷力人民币79407元。            

       今年快80岁的原告张淑华和雷力是津市人,他们儿子为了为了生计一直在异乡的工地做工。2010年7月的一天,原告的儿子在湖南省某医院门诊综合楼施工过程中不幸坠楼身亡,经协商施工方一次性赔偿原告安葬费、父母赡养费、子女抚养费、家属抚恤金等300000元,比法定标准多陪48005元。被告刘龙领回赔偿金后,因死者出事地离家乡很远,征得原告同意后,帮忙办理了丧事。被告在支付原告51500元后,就以自愿赡养原告为由,占有余下钱款。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合法的财产权利,而原告之子因工死亡,按照法律规定,其父母依法享有抚恤金、死亡补助金等合法权利。诉讼中被告刘龙以自愿赡养原告为由占有二原告余下应得份额,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除二原告依法应享有的供养亲属抚恤金73647元外,死者的一次性死亡补助金二原告可分得57260元,共计130907元。减除被告已给付的51500元,余款79407元应归二原告所有。鉴于死者丧事及死后其它事宜均由被告刘龙处理,且丧事实际指出的相关费用根据当地习俗不能简单按法定标准计算,故法院酌定多赔偿部分归被告刘龙所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光明网)



下载宁海在线客户端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090316-1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5-1-20 07:24 , Processed in 0.082549 second(s), 20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