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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饭店用餐摔伤 饭店担责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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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5 23:3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秦大妈在仕全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仕全公司)下属的饭店用餐时摔伤,起诉索赔后,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仕全公司担责60%,赔偿秦大妈3.79万元。仕全公司不服,以伤害事实不清,鉴定有误为由,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饭店摔倒致10级伤残     2009年11月28日傍晚,秦大妈和家人至仕全公司下属的龙茗店用餐,在进入店内后,不料在就餐区内滑倒受伤。事故发生后,店内工作人员陪同秦大妈至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治疗。经双方报警,公安机关出具验伤通知书,医院检验情况记录载明:“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去年6月,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秦大妈因外力作用致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现右腕关节活动受限,评定十级伤残。”由于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秦大妈将仕全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赔偿各类损失6.5万余元。仕全公司不同意诉讼请求,辩称不存在店内地面湿滑的情形,龙茗店内装修符合安全性规定。况且秦大妈摔伤后不存在手腕粉碎性骨折的事实。为此,仕全公司对鉴定报告申请复议,但被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审判决饭店担责六成     

       闵行区法院认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法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秦大妈在仕全公司经营场所内摔倒,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但仕全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秦大妈而言,其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能够注意自身安全,根据其年龄、身体状况及被告的经营环境,对在仕全公司经营场所内行走的安全如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亦应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故秦大妈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综上,酌定仕全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秦大妈自身应承担40%的责任。最后法院作出了仕全公司赔偿秦大妈各类损失3.79万余元的一审判决。     

       不服上诉终审判决驳回     

       仕全公司不服,向一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仕全公司不承担对秦大妈的赔偿责任。称仕全公司认为秦大妈并非由于地面湿滑而摔倒,且对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亦存有异议。     

       上海市一中院认为,仕全公司对闵行区法院认定的秦大妈摔倒的原因提出质疑,但在二审中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秦大妈摔倒系由其他因素造成,故对仕全公司的此项主张难以采信。关于仕全公司对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所持异议一节,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秦大妈的伤情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与权威性,在仕全公司未提供更为充分的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的前提下,理应予以认定。所以,仕全公司的此项异议,亦难以采纳。据此,一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的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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