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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民警不出警 上访被拘告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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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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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8 11:33: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妻子在家被邻居殴打,原告曹元四次报警未果,无奈选择四处上访后,不料又遭公安局打击报复,以侮辱他人、扰乱单位秩序等理由,被处以20日行政拘留。曹元气愤之余,一纸诉状将被告河南省扶沟县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被告的治安处罚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责令被告因侵犯人身自由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给付20日的赔偿金;判令被告通过县电视台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的诉讼成本损失5000元等。           

       针对该起原告曹元诉被告扶沟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日前依法进行了审结,并根据查明的事实,做出了维持被告行政处罚决定,并驳回原告其它的诉讼请求的行政判决。         

       经查明,2010年8月中下旬,原告曹元多次到河南省省委、省信访局进行信访,反映乡派出所对其妻被殴打一事出警不力并打击报复自己等情况。原告曹元曾在扶沟县公安局大门口,对该乡派出所所长杨立民进行辱骂。2010年9月22日,被告扶沟县公安局以原告曹元侮辱他人、扰乱单位秩序为由,对原告作出行政拘留20日的处罚,并予以执行。            

       另查明,被告扶沟县公安局对原告曹元作出的处罚决定没有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曹元侮辱他人、扰乱单位秩序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对其作出的处罚定性正确,虽在适用法律上两种行为未分别决定,存在瑕疵,但裁量适当,应予以维持。原告诉请被告通过电视台曝光构成侵权并要求赔偿损失,但原告无相关证据证明电视台的行为即为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原告诉请的其它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也不予支持。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文中涉及人名均系化名)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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