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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可否单方面更改子女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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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0 18:53: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有网友发站内短信咨询

       离婚后可否单方面更改子女姓氏?派出所要求当事人提供离异双方同意变更孩子姓名的协议书有法律依据吗?


      答复:

      目前变更姓名的户籍登记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并无具体的要件规定。浙江省公安厅制定的《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51条规定,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给予更改。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经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该规定是当前浙江户籍登记的依据。
   
      可见,派出所按照规定要求当事人提供离异双方同意变更孩子姓名的协议书,在当事人未提供的情况下不予办理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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