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线也即贫困线。对达到贫困线的人口给予相应补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做法。
主要特点:
(1) 是保证基本生活的生活费用补贴。
(2) 是为贫困人口提供的一种救济。 (3) 具有临时性。原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或家庭,如果收入有所增加,超过了规定的救济标准,则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下列三类人员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胡同志,系我滨溪社区居民,1933年1月13日出生,原享受低保补助。2010年,享受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60元/月;其丈夫杨同志,1931年12月5日出生,系企业退休工人,退休金1812元/月。2009年12月份通过摇号,买到经济适用房——阳光小区19—302室。由于其家庭经济收入提高,超过最低生活保障线,2010年底,经街道社会事务科、县民政局审核,停止该居民享受的低保补助。
如胡同志及其家属对此仍有疑问,请到跃龙街道社会事务科、县民政局了解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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