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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告前夫婚内与他人非法同居 索赔精神损害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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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9 10:04: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Persistent 于 2011-3-19 10:05 编辑

       河池女子韦某和丈夫苏某共同艰苦生活十几年,当生活条件有所改善后,丈夫却提出离婚。在丈夫三次提出起诉后,法院终于判决离婚。离婚后,韦某以苏某婚内与他人非法同居为由,向法院提请离婚后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成为河池市第一起离婚后精神损害索赔案。

       共苦12载 甘来丈夫却要离婚

  1995年1月,都安瑶族自治县澄江乡的韦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在某乡镇村小的代课教师苏某,经9个月浪漫的恋爱生活,当年9月5日登记结婚,1997年8月8日生育儿子晓晓。婚后的几年,苏某每个周末都回家帮助妻子操持家务,并对自己不能一直守候在妻子身边而深感愧疚。对此,韦某备感幸福。

    由于代课教师的工资偏低,很难维系一家人的日常支出,韦某在照顾好公婆和幼子后,外出赚钱补贴家用,结婚10年,苏某交给家里的生活费不足1000元。为了全家有更好生活,韦某鼓励只有高中学历的丈夫自学,争取早日拿到大学文凭,以获取公办教师的参考资格。

       此后,苏某为了拿到文凭,周末回家次数渐少,韦某也用自己打工所得,为苏某购买课本。2001年,苏某终于拿到了大专文凭。2003年,苏某通过考试转为公办教师,工资也提高了很多。

  但不久之后,韦某发现丈夫苏某日渐疏远自己,周末很少回家,逐渐发展到嫌弃韦某,并以感情破裂为由,在2007年3月至12月,先后2次起诉离婚,均未得到法院支持。

  感情破裂 法院判决夫妻离婚

  2008年9月,苏某以“双方婚前认识时间短,相互了解不够,婚姻基础不牢,夫妻缺乏感情沟通,没有共同语言”为由,第三次起诉离婚。韦某认为,双方共同生活13年的时间里,婚姻基础牢固,苏某一再提出离婚的原因是与同校一女教师非法同居而“鬼迷心窍”,如苏某回心转意,她可以原谅他的过错。

  2008年12月26日,都安县法院以双方感情破裂、互相猜疑、互不信任为由判决双方离婚,儿子晓晓随韦某一起生活,苏某每月支付300元生活费用。韦某不服都安县法院离婚判决而上诉至河池市中级法院,2009年6月8日,河池中院驳回了韦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2009年9月9日,离婚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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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19 10:06:2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Persistent 于 2011-3-19 10:06 编辑

       离婚之后 告前夫索精神赔偿
  
       2010年3月23日,韦某以苏某婚内与他人非法同居为由,向法院提请离婚后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成为河池市第一起离婚后精神损害索赔案。5月11日都安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韦某诉称,苏某2005年调至隆福乡某小学任教后,与该校一女教师勾搭,并在学校与该女教师公开同居生活。特别是在离婚诉讼期间,还与女教师公开出双入对,过着夫妻般生活,在离婚判决未生效之前的2009年7月27日就办理了结婚登记,离婚判决生效后的第11天,女教师就产下1名女婴。苏某为达到离婚目的,蓄意制造矛盾,捏造事实起诉离婚,并在离婚诉讼期间致女教师怀孕,使她蒙受了巨大的精神伤害,按照《婚姻法》第46条规定,要求苏某支付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苏某辩称,导致与韦某离婚的根本原因不是因他与女教师同居行为造成的,韦某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定,在2006年3月至2007年3月,苏某与韦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苏某与同校女教师同居行为事实存在。苏某与女教师同居是导致其与韦某离婚的直接原因。苏某的行为违反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之义务,使韦某在精神上、感情上遭受极度痛苦,诉求精神损害赔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符合《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应予支持。

  2010年8月12日,都安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苏某在30日内向韦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该判决与2010年9月5日生效。期间,韦某再次起诉按要求确认目前居住的5.5间钢混结构平顶房的房产所有权等,法院一审判定其中1.5间房屋归韦某所有。

  判决后,双方均上诉至河池中级法院。在河池中院确定近日开庭审理前,双方又都撤诉,一审判决生效。 

       来源: 南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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