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罚款滞纳金是指超过规定的缴款期限,向缴款人征收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款项,一般是按超过规定期限的天数,每天征收应缴款额一定的百分比。根据行政法理论,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类型。
滞纳金是执行罚,罚款是行政处罚,其区别在于:
(1)目的不同。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对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惩戒使其不再重犯;而执行罚的目的在于促使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迅速履行义务。
(2)法律性质不同。引起执行罚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执行罚是防止违法行为发生的警戒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未纳税,滞纳一天须交一天的滞纳金,一旦缴税,滞纳金的累计就立即停止,以此来防止其不履行纳税义务。而行政处罚以相对人违法行为为前提,它使违法者承担的法律后果比执行罚范围更广、程序更严重。
(3)构成要件不同。行政处罚要求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不具有故意和过失的行为造成的行政违法,不被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而执行罚不要求主观上的过错,只要行为人在客观行为上没有依法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就可以实施执行罚,以提醒、促使相对人履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第109条规定:交通违法者自领到交通违法凭证15日内必须到有关部门接受处理或罚款,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从第16日起每日按罚金的3%收取滞纳金。由于对滞纳金缺乏上限约束,当事人由于粗心或客观原因,没有及时交纳罚款,于是就出现了“天价滞纳金”、“滞纳金滚雪球”现象。
对此,公安部2009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电子眼”的设置和查询以及“滞纳金”等驾驶人普遍关注的问题作了重大调整。其中针对逾期不交罚款而产生的滞纳金问题,首次设定了滞纳金上限。其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二十一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二)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三)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四)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
(五)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六)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的;
(七)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八)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
(九)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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