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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沙龙] 唐律,中国古代法律文化遗产中的瑰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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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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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4 13: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唐律疏议》是我国古代保存下来最早最完整的一部封建律典,至今仍令人瞩目,为国内外学术界所重视。
     
       一、唐律是我国古代封建政治经济文化繁荣发展时期的产物
     
       唐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封建王朝,公元六一八年,李渊、李世民父子建立唐朝,特别是李世民即皇帝位以后,总结隋朝灭亡的教训,励精图治,采取了许多加强中央集权统治的政治措施,例如调整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管理体制,精简机构,重视吏治,主动纳谏,主意听取不同政见,完善选拔人才的科举制度,制定有利于发展生产 各项政策,安定人民生活。所有这些措施,促使唐朝的农业、手工业、商业、对外贸易、科学文化等,得到空前发展。唐朝成为继两汉之后强大的封建王朝,也是当时最大的文明国家。唐律就是在这样历史条件下制定的。
     
       唐朝先后有四次较大的立法活动,第一次是高祖武德时期,应该指出,早在大来十三年(六一七〕,李渊攻占长安之后,便仿照汉高祖刘邦攻占秦者咸阳与秦民约汉三章的做法,搞 了一个约法十二条。待他称帝后,为削除隋朝烦苛的法律,于武德二年)六一九0,制定五十三条格,颁行全国。格也是一种法律形式。随后,又命尚书省左右仆射(YE〕裴寂、萧等人以《升皇律》为蓝本制定新的律黄,至武德七年完成,这部律典史称《武德律》。《武德律》早已失传,史功其篇目一准《开皇律》,刑名之制也大者相同。但是占“除苛细五十三条”,把武德二年制定的五十三条格入律。看来这是对《升皇科》中刑罚制度的减轻。
     
       第二次是太宗贞观时期。唐太宗李世民即皇帝位后,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学士法官,对《武皇律》进行修订。从贞观元年开始到贞观十一年完成,史称《贞观律》。据《旧唐书·刑汉志》记载,《贞观律》比隋《升皇律》减大辟(死刑)者九十二条,减流入徒者七十一条。其他“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论”。《唐六典》卷六注去云:“比古死刑,殆除其半”。几乎减去了一半。可见,《贞观律》比《武德律》在减轻刑方面,又前过了一大步。唐律在贞观修订以后,在有唐一代,从体例到内容,基本上无多大变化,所以清末大法律学家沈家本说:“唐律赠观所修为定本”(《历代刑法学·律令考》),这是不无道理的。
     
       第三次高宗永徽时期,高宗李治继位后,于永徽元年不诏修律,参加者有长孙无忌、李 、于志宁等人。他们参酌武德、贞观以来的律、令、格、式进行修纂,永徽二年便完成了这项工作,史称《永徽律》。史书记载,高宗仍遵循太宗时的宽简原则,故内容变动不大,只是对“旧制不便者,随删改”,改动了一些过时的修文,以适应新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永徽时期进行了一次理论立汉工作,永徽三年(六五二〕高宗下诏为“律”作“疏”。原因是:(1)“每年所举明法,遂元标准”,指科举考试,明法一科,对律式题没有统一的标准答案;(2)“行宪之司,执行殊异”,指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律文理解不一致,各纵司法机关对同一案件所作判决,刑罚相差悬殊。例如大理寺判处死刑,刑部却认为应判流 ;州里判以徒刑,县却认为应判杖刑。这样,唐统治者认为,没有统一的解释,对律文的理解相差悬殊,容易发生错误。所以要制定《律疏》,对律文逐条加以解释。疏是疏通的意思,其中也有体现编纂者观点的议论,所以《律疏》也叫“疏议”,对律文的解释叫“疏议曰”。参加律疏编纂的仍然是长孙无忌等定律诸人,这项工作,经过一年时间,永徽四年(六五三)十月完成《律疏》三十卷,遂即颁行全国。《律疏》编纂者,还对律文中的疑难问题,来用问答的方式,进一步作了阐释。此外,有地方还加了小注。可见,一部《唐律疏议》包括律文、疏议、问答、注四一部分。
     
       疏议、问答和注,虽然是解释律文的,但它是经皇帝批准的,即所谓国家解释,所以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从此以后,“断狱者引疏分析之”。后来把律文和疏议并在一起,称《唐律疏议》。
     
       第四次是宏宗开元时期,从开元元年到二十五年,曾三次修订律文,最大的一次是开元二十二年(七三四)开始的。这次是继贞观之后,对律令进行全面的修订。参加者有李林甫、牛仙客、王敬从等人,历时四年,于开元二十五年完成《律》十二卷,《律疏》三十卷,史称《开元律》和《开元律疏》。
     
       唐代除上述四次较大的立法活动外,其他几位皇帝有的也进行过修订律令的活动,不过都还是在个别条文或个别文字上进行改动。值得提出的是,唐宣宗大中七年(八五三),编纂了一部新律典,叫《大中刑律统类》,这部律典的特点是,在律文之后附以敕、令、格、式,并把相关的一类分为门,共121门。这部律典在唐代影响不大,但是这种编纂体例,却被以后五代的后周和宋代所继承。
     
      上述律令只有《律》十二卷,《律疏》三十卷,即《唐律疏议》完整的保存下来,其它皆已散失了。但是,保存不来的这部《唐律疏议》是唐代哪一部律呢?学术界意见颇有分歧。个别学者认为是《贞观律》其他有的认为是《永徽律》有的认为是《开元律》,我在过去曾写过《试论〈唐律疏议〉的制作年代问题》(后来日本学者八重津洋平教授译成日文,刊载在关西学院大学学报),对现存《唐律疏议》的制作年代进行考证,考证结果我认为现存《唐律疏议》是《永徽律》,面非《贞观律》或《开元律》。
     
      二、唐律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唐律从广义上说,律、令、格、式四种形式都包括在内。就狭义而言,即指《唐律疏议》。我们这里说的唐律的主要内容与特点,这是指《唐律疏议》。《唐律疏议》是《律》与《律疏》的合编。因此,按《律》十二卷分为十二篇,又按《律疏》原来的卷数,分为三十卷。也就是说,《唐律疏议》共十二篇三十卷,五百零二条(史书记载为五百条)。十二篇的主要内容是:
     
       第一篇,名例律。五十七条。这一篇相当于现代法黄的总则部分,规定了唐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所以放在最前面,其它十一篇,相当于现代法黄的分则部分。这一篇的主要内容包括五刑、士、入议以及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等。
     
       第二篇,卫禁律,三十三条,卫、警卫,对内安全问题;禁,关禁,对外安全问题。主要内容是保护皇帝的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问题。例如不准随便进入宫殿门,不准私度关津,即不准私自越度水陆交通要道的关卡。
     
        第三篇,职制律,五十九条。职、职务,工作岗位;制,制度。主要内容有关国家机构及官员设置,官吏选任,官员职守和纪律问题。
     
        第四篇,户婚律,四十六条。户,户口;婚,婚姻。主要内容包括户籍管理,如不准脱户漏口;田了,如卖口分田;租赋徭役,婚姻家庭等。唐统治者为把人民主要是农民,束缚在封建土地,上所以把户籍管理、土地制度、徭役制度、婚姻家庭都规定在《户婚律》晨。
     
       第五篇,厩库律,二十八条。厩,饲养牲畜的棚圈;库,储存武器和财物的房舍。主要内容有关于牲畜饲养与管理,兵甲财缺帛之库藏与管理。
     
       第六篇,擅兴律,二十四条。擅,擅权,越权发兵;兴,兴造、营造、修缮等工程。主要内容有关于军事方面,如擅自发兵。关于工程方面,如非法兴造。
     
       第七篇,贼盗律,五寸上条。贼,指叛逆、殴杀伤人等;盗,盗取他人财物。主要内容有关于反叛,如谋反、谋叛,以及关于杀人和盗窃公私财物等。 
     
       第八篇,斗讼律,六十条。斗,斗殴,相争为斗,相击为殴;讼,诉讼,告状。主要内容是关于架斗殴和告状。
     
       第九篇,诈伪律,二十七条。诈,诈欺,说假话以骗人;伪,伪造,利用假事物以欺骗人。主要内容是有关欺骗和伪造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篇,杂律,六十二条。杂,指“班杂不同”,是各式各样不一致的意思。凡不属于其它篇的(“拾遗补阙,错综成文”),皆入此篇。主要内容有国家有丧事不准作乐、私铸钱、借债到期不还,赌博、生产管理、市场管理、卫生管理、水利管理、治安管理等。
     
       第十一篇,捕亡律,十八条。捕,逮捕;亡,逃亡,脱逃。主要内容是有关追捕犯人和逃亡的兵士。
     
       第十二篇,断狱律,三十四条。断,审判的意思;狱,监禁罪犯的地方。刑事案件也叫狱。主要内容有关于审判方面的,如司法官员不得出入人罪,即不能将重罪轻判,也不能将轻罪重判,并且要依法判决。也有关于上于诉、执行以及监狱和囚犯的管理等。
     
       从上述主要内容,可以看出唐律有如下特点:
     
       第一,体例完善,结构严谨。体例完善是说一部唐律,几乎把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法律关系,都囊括其中,而使它成为具有典型性的封建律典。唐律之所以有这样完善的体例,并不是偶然的,因为唐初社会稳定,封建政治、经济、文化蓬勃发展,封建社会进入鼎盛时期,封建社会所有的各种社会关系都已呈现出来,而且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整,同时,自秦汉以来,近千年的封建统治和法制建设,为唐律的制定提供了极为丰富的经验。
     
       结构严谨主要表现在《名例》篇与各篇的关系,以及律条彼此之间的照应,特别是篇目排列的次序,反映了立法者的主旨,统治者运用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中的轻重缓急,使人看了一目了然。例如,《名例》篇是总则,故置于诸篇之首,依次是《卫禁律》,因为保卫皇帝和国家安全神圣不可侵犯,是唐律的首要任务,故该律放在分则第一篇。保卫皇帝和国家安全,需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充分发挥统治效能,故《职制律》放在卫禁之后。统治者考虑到国家的安危,统治效能的提高,再就是封建统治的物质基础了。唐代以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基础,作为对广大农民进行剥削的手段。耕种土地和各种徭役,都需要劳动人手,所以把户口、婚姻列于其中。婚姻是家庭的开始,把一家一户治理好,对封建统治秩序的维护有着直接影响。故户婚放在职制之后。封建国家以备征战和生活所需,有了土地人口还要把剥削所获,收藏起来加以保护,故《厩库律》列于户婚之后。土地人口、封建国家的财物需要武装来保护,故《擅兴律》列于厩库之后。下列《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三篇是从犯罪行为对封建国家危害性大小依次排列的。因为贼盗是直接危害以皇帝为首的官僚地主的生命安全和私有财产的犯罪,故《贼盗律》放在擅兴之后。打架斗殴,欺诈伪造,也危及封建社会统治秩序,但它轻于贼盗,故《斗讼律》、《诈伪律》放在贼盗之后。《杂律》是不能归类的内容,拾遗补阙,都放在一起成为一篇。《捕亡律》、《断狱律》两篇,是对犯罪者逮捕监禁、审讯、判决、执行,故放在诸篇之后。
         
       综观唐律篇目体例排列的逻辑次序,结构严,谨一环扣一环,反映了唐代立汉技术已达到相当成熟阶段。
     
       第二个特点:礼刑并用,道德规范溶于法律规范。礼法结合,德刑并用,肇始于汉代武帝时期,以后历经魏晋南北朝,在立汉上提出“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礼法进一步结合。于唐代,礼的基本精神,成为立汉的理论基础。唐律《名例律·疏》云:“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皆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说明德礼与刑罚作为统治手段,相辅相成,二者不能分离的关系。唐统治者借助《疏议》,把德、礼都赋予法的内容。例如为解释“谋反”引《公举传》云:“君亲无将,将而必诛。”以此论证谋反罪必须在“将”行未行时,即严加镇压。因为按照德礼的要求,“惟子惟臣,惟忠惟孝。”在封建社会,忠孝是最重要的道德标准。忠君、孝亲,是维护封建统治的最高准则,把它赋予法律的内容,违犯这最高准则,便构成严重的犯罪,处以相应的刑罚。这种精神几乎贯穿于唐律的第一条文。
     
      但是,也应该看到,“孝”作为道德规范赋,对加强家庭的凝聚力是起着积极作用的。例如《户婚 律》在家庭关系方面有父母、祖父母在,子孙不得“别籍异财”的规定。所谓另籍,就是子孙与父母、祖父母分家单独另立门户;异财,是分异家中原有的财产。这个规定,结合《斗讼律》“子孙违犯教令”条有子孙“供养有阙者,徒二年”的规定,可以看出,上述规定是防止子孙对父母、祖父母不尽孝道的措施之一。因为家庭中老人需要照料赡养,如果子孙另立门户,又把财产分掉,就不便照料和赡养老人,显然难以尽孝。当然,“孝”是有其特定的时代和社会的烙印的。但是,无论如何,自古以来,在家庭中提倡对父母、祖父母尽孝,使之老有所养,应该说这是中华民族的美德。作为法律文化,应该属于传统的优良法律文化之一。
     
       此外,唐律把道德规定赋予法律内容,也加强了它的社会效应,试举一例,《条》“见起火不告救”条规定,如果有人看到某处起火,不呼救或不亲自去救火,要负法律责任,判处徒刑一年。这个事例,如果单纯从法律角度看,起火的原因与看见起火的人的行为,并无因果关系,可以不负刑事责任。然而,唐律却规定看见起火的人,应该呼救或自己亲自救火,否则要判处徒刑一年。唐律作如此规定,无疑是为了防止火灾的蔓延,给社会和个人造成更大的损失,以加强人们的社会责任感,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所以过去有的学者说:唐律是以社会本位为原则,从这些规定来看,是有他一定道理的。
     
       第三个特点:宽仁慎刑。史书记载,唐太宗李世民“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宽仁,就是提倡用轻刑。唐初,统治者亲眼看到隋朝实行严刑峻罚,激化了社会矛盾,造成“百姓怨嗟,天下大溃”的局面。他们以此为鉴,从长治久安的目的出发,在贞观年间修订旧律时,降死刑为流刑者九十二条,降流为徒者七十一条。其它削去烦苛,变重为轻者,不可胜记。综观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惟有唐律规定者最轻。主要表现在:(1)唐律规定法定刑有笞、杖、徒、流、死五种,分二十等。死刑处决方法只用绞、斩。(2)基本上一罪一刑。唐以前或以后,有时一罪二刑、三刑。(3)刑罚加减方面以从轻为原则。例如加刑一般不加至死,如加至死,也只是到绞为止,而不加至斩。(古人认为绞刑能保全尸体,斩则身首异处,斩比绞为重。)这叫做“至死不复加”。减刑时,死刑减等,如斩刑减一等,不是处绞,而是减为流三千里。流刑减等,如流三千里减一等,一下就减到徒刑三年。这叫“二死三流同为一减”。(4)加役流取代可杀可不杀而不杀的死刑犯,这是唐太宗时创设的。凡死刑犯可不杀者则流三千里,一般流刑到流放地后,在那里功役一年,而加役流多劳役二年,即加役二年,共三年,所以叫“加役”。流。总之,一部唐律都贯穿着轻刑原则。
     
       慎刑,是指对犯罪者处刑时,取慎重态度。唐太宗曾对他的臣下说:对待一般犯罪“当审事理之轻重,然后加之以刑罚。”对于死刑,因为“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故规定:对判处死刑的罪犯,在执行前要反复审核,反复向皇帝奏报,在京师的“二日中五复奏”,各州则“三复奏”,表示慎刑的态度。史载由于实际此制,而使“全活者甚众”。在一定程度上自能减少冤狱。
     
       三、唐律在法律文化发展史上的重要地位
     
       唐律,由于它产生的历史条件,使它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发展史,上上承战国时期的《法经》,历经秦汉魏君,至唐而集其大成,成为典型的封建律典。从而也使它成为唐以后历代封建律典之楷模。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清代大学问家孙星衍曾说:“不读唐律,不能知先秦历代律令因革之宜。”换言之,读了唐律,就能够了解历代律典之擅递关系和来龙去脉。纵观中国历代律典发展变化的事实,诚如孙氏所言。
     
       由于唐朝高度发展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成为当时世界上文明先进的国家,与各国的经贸关系和友好往来,非常频繁,许多国家特别是东亚各国,派遣使节和大批留学生来唐,学习中国的先进文化和各种典章制度。唐律设有“化外人”文条,调整外国人居唐期间的法律关系,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因为唐律是一部具有典型性的封建律典,符合封建统治者的利益和需要,他们在学习中国文化的同时,也把唐律引进本国,结合本国情况,制定自己的律典。在亚洲,最突出的是日本。我国著名历史学家郭沫若指出:“在隋唐两代不 的派遣了不少的僧侣学生,来到中国留学,把中国的文化,各种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差不多和盘地输运了去。”其中自然也包括法律文化。正如日本学者桑原 藏所说:“我国大宝律大体上是采用唐律,只不过再考虑我国国情稍加斟酌而已。”例如将唐律中的“八议”省为“六议”,删去“议勤”、“议宾”。将“十恶”改为“八虐”,删去“不睦”、“内乱”。刑罚制度大宝律仍沿唐律笞、杖、徒、流、死五刑。惟流刑不计里数,而分为近流、中流、远流三等。大宝律所规定的罪名,如阑八宫殿、犯跗、指斥乘御、私渡关等,皆与唐律相同。朝鲜古代律典,据《高丽史》记载:“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越南古代刑法,亦“参用隋唐”。可见,唐律的影响,不仅及于唐以后宋、元、明、清各代,而且及于日本、朝鲜、越南等东亚各国,在世界几大法系中,成为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它对世界封建律典的影响,堪与罗马法媲美。因此,说唐律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遗产中保存至今的瑰宝,应该是非常恰当的。
     
       来源:中华法律文化网  作者:蒲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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