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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醉酒驾车肇事可否在交强险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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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6 10: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阅读提示: 从交强险立法的精神来看,交强险具有公益性质,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权利,如以醉酒、无证为由拒绝向受害人理赔,与交强险的设立初衷相悖。

       在醉酒或无证驾驶情况下,保险公司往往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认为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仅在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这一种情形下,交强险对受害人的损失才可不予赔偿。
  
       从交强险立法的精神来看,交强险具有公益性质,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权利,如以醉酒、无证为由拒绝向受害人理赔,与交强险的设立初衷相悖。
  
       因此,即使存在肇事司机醉酒驾驶等情形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仍然应对受害人的损失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保险公司理赔后,有向肇事者追偿的权利。
  
       [相关法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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