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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故事] 医疗意外还是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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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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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6 08: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摘要:司法鉴定澄清真相,死者家属获赔30万元。

       近日,胡先生通过镇海区人民法院的调解,最终获得某医院赔偿款30万元。此时离其妻子去世已经一年多,这个结果给了他较大的安慰。
  
       取环手术中患者死亡
  
       胡先生与妻子陈女士来自广西,在宁波打工多年。2009年12月底的一天,陈女士下班后感到不适,到宁波某医院求诊。医院经B超检查,认为需要通过手术将其子宫内的节育环取出。此后,医院通过对其的心电图、胸片等检查,确认其心、肝、肾等重要器官功能无异常,排除了手术禁忌症。当年12月31日上午,医院施行宫腔镜摘取节育环手术,但在手术过程中陈女士突然心搏停止,虽经抢救仍死亡。
  
       医学会称是医疗意外,非医疗事故
  
       对于妻子的死亡胡先生难以接受,他认为妻子平时身体健康,突然死在手术台上,可能是医疗事故所致,于是邀集亲戚、老乡与医院交涉。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去年1月他向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45万元。
  
       庭审时,胡先生与医院方均提出对尸体进行解剖以查明死亡原因的要求。法院后委托浙江某医学院对陈女士尸体进行了解剖,结论为因急性心肌梗塞造成猝死。该结论出来后,医院又对这一结果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申请鉴定,法院又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医院在整个医疗处理过程中未违反医疗原则,刘女士系急性心肌梗塞而猝死,具有不可预测性,属于医疗意外,不属于医疗事故。
  
       对此结论,胡先生认为不能接受。
  
       司法鉴定一锤定音
  
       这起案件的承办法官向医学权威人士作了咨询,发现尸体解剖结论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明显差异。尸体解剖结论认为,患者在子宫术中受刺激,引起机体应激反应,导致冠状动脉痉挛,心肌缺血、梗塞,系心源性猝死。而医疗事故鉴定却认为,刘女士的死亡具有不可预测性,属于医疗意外,但尸体解剖并无冠状动脉解剖记录,尸体解剖不全面,急性心肌梗塞死亡结论不科学。
  
       法院因此将此案委托给更具权威的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要求对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是否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同时对死者尸体解剖后留存的器官进行死亡原因病理检查。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经对死者留存的器官病理检查,未查见有急性心肌梗塞死的病理形态表现,排除了急性心肌梗塞死的可能性。同时对死亡原因进行分析,认为宫腔镜手术中可能存在气栓、低钠性水中毒血症、麻醉意外等并发症,这些并发症都可能引起患者死亡。由于医院病历记载描述不详,给死因分析带来困难,上述死因均有可能但均无法最后确定,其最后作出的鉴定意见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明显欠缺或不规范,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这个结论推翻了原尸体解剖结论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
  
       对此司法鉴定意见医院表示接受。法院就此对本案进行了调解,双方最后达成一致意见,医院一次性赔偿胡先生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  

      (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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