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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哪些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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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6 16: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我国民法将民事侵权赔偿金分为:约定损害赔偿金,法定损害赔偿金两种。其中,法定损害赔偿金又分为补偿性损害赔偿金、惩罚性损害赔偿金。而生活中的我们,大都只知晓 “补偿性损害赔偿金”,既损害多少赔偿多少,对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知之甚少。尤其是一些欺诈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是按照损失的实际大小,而是实际损失的双倍、多倍赔偿。

      法律上所说的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的行为。根据这样的描述,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此外,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 或服务时 , 如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 而 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 也 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如果商家存在以上行为的,消费者就可以要求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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