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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分支机构能否成为用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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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2 21:5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据此,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是可以作为适格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            
      
       这类分支机构作为用工主体直接用工,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处理中,可以作为行政相对人、当事人。在责任承担上,如果分支机构因财力有限,无法独立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由设立它的法人单位承担。   


       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则不能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这类分支机构只能受用人单位委托,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处理中,应以委托单位作为行政相对人、当事人,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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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3 19:24:3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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