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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评论] 法律模糊是为司法腐败开方便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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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3 10:42: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内容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早在醉驾入刑初期论证时,有一些声音抱怨处罚结果略显严厉。现如今一切板上钉钉后,张军又以百姓福音的姿态与法律讨价还价,出尔反尔的做法让公众唏嘘。孩子长大你来奶了,开车撞墙你知道拐了,是不是每条法律颁布后你才知道修改呢?
  
       对国家的法律发表意见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张军当然也有权利。但张军作为最高法院的副院长,不可能不知道醉驾入刑是付出了鲜血和生命的代价后为维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宁的不得已之举。当初立法起草和征求意见阶段,张军为什么不表达自己意见呢?等到立法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并对此慎之又慎完成了立法,又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故意歪曲法律条文,那些对中国法治抱有希望的人谁能够接受?
  
       张军或许只是一个普通的法律爱好者,他的意见不能凌驾于普遍民众的意见之上,更不能凌驾于法律本义之上。别说醉驾入刑是立法机关响应人民呼声和社会需要的结果,哪怕就算是一条被人民所反对的条文,在没有经过法律程序予以废除修改的情况下,也是要严肃执行的。
  
       最高法院不是不可以解释法律,而是不可以对已经非常清楚明了的法律条文再去公然进行与社会常识、包括其他司法部门和司法人员(如国家公安机关)在内的人民大众普遍认知不相符合的歪曲解释。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里的表述应该是非常清楚明白的,如果一定要对此酌情处理的话,恐怕只能围绕“驾驶人是否达到醉酒标准?驾驶车辆的是否属于机动车辆?行车路段是否属于道路范畴?”这三点大玩文字游戏,有意思吗?
  
       明知醉驾是要出人命的,还要抱侥幸心里去开车,此种行为同一个人身处公共场合在人群中挥刀没什么两样,只有心存私念者才说这不是犯罪。出来解释的所谓“法律专家”不是在珍惜生命,而是在为司法腐败开方便之门。
  
       中国的法律正因为太多的“或者”、“并非”、“可以”、“情节严重或不严重”、“认罪态度较好”……造成了法律很大的人为因素和刻操作的空间,从而滋生司法的腐败!法律的意义不仅在于“惩罚”,更重要是在于“惩戒”!只有严肃法律,才能“惩前戒后”!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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