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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 小区道路醉驾是否入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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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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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7 09:33: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czl1969 于 2011-5-17 09:34 编辑

       导读:

       正方:危害公共安全,应该处罚 反方:不是法定道路,不应处罚。

       5月1日起,醉酒驾驶“升级”为刑事犯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要被判处拘役1到6个月。
  
        新政实施的第二天,鄞州交警大队接到了第一起醉驾案,但这起醉驾发生在小区道路上,这样的醉驾该不该入刑处罚,截至昨天都还没有定论。
  
  事件回放
  
       在小区里醉驾泊车闯了祸
  
       5月2日凌晨,在鄞州中心区金湾华庭小区,一对夫妻驾车回家,一路上都是没有喝过酒的妻子开的车(交警事后调查相关路段和小区入口监控录像进行了确认)。
  
       到了小区路上,妻子找到一个停车位,准备开车停过去,但未能成功。喝了酒的丈夫阿军(化名)见状,就钻进驾驶室帮忙泊车。
  
       这时,前面一辆车也准备倒车停到这个车位,但被阿军驾车抢先占据了停车位的一部分。
  
       前车司机没有抢到,就开车走了,没想到停好车走回来时看到阿军还没把车子停到车位上,还把边上的一辆车子刮擦了一下。
  
       前车司机说了阿军几句,两人因此发生争吵并扭打起来。阿军被打伤,妻子报了警。
  
       民警在调查中发现,阿军驾车引起两车刮擦事故,且其身上散发出浓重的酒气,就叫来交警并将其移交给交警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经专业检测机构检测,阿军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还是超出了醉酒驾驶的标准。
  
       各方观点
  
       该不该“入刑”,这是个问题
  
       那么,阿军的行为算不算醉酒驾驶,该不该受到处罚呢?对此,鄞州交警部门至今还没有定论。但据有关人士透露,他们初步的想法是算醉驾,但不处罚。
  
       正方:危害公共安全,应该定罪入刑
  
       对此,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傅凌志却持相反的观点。他认为,虽然城市小区具有相对的封闭性,但仍涉及公共安全,不能因此而否定小区的公共性。对于机动车而言,小区道路实际上也是公路的延伸,且小区里公众相对更为集中,在小区中醉驾甚至比在公路上醉驾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对社会公众利益构成更大的威胁和危害。
  
       傅凌志说,刑法修正案的初衷也是基于维护公共安全考虑,如此以重典来惩处此类行为即为立法本意。并且,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的法律定义并未排除小区道路。
  
       他认为,应从立法的精神去理解和适用法律。醉驾作为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不应等到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再谈过错、再论罪罚,否则就有可能形成法律的灰色地带,事后的罪责都将于事无补。
  
       因此,将小区道路上醉驾行为纳入到危险驾驶罪的范畴应该是妥当且非常必要的,如此才符合立法的宗旨,才能确实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反方:小区道路不是法定道路,不应处罚
  
       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处副处长吕国明认为,就他对刑法修正案对醉驾入刑规定的理解,醉驾入刑必须满足三个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有明确规定,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而居民小区道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是供小区业主通行的,并非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而且居民小区也不能算是上述法律中的“单位”,所以小区道路不在上述法定道路范畴之内。(当然,如果小区道路有公交车通行,那就应该算上述法律上的“道路”了。)
  
       吕国明说,既然小区道路不算上述法律规定的“道路”,那么开车在小区路上逆行等行为就不算交通违法行为,只能算不当行为,交警部门不会进行处罚。对小区道路上的事故,交警往往只处理事故,对“违法”行为只作为事故处理的依据,而不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吕国明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交警在以往的实践中,也只将小区道路死亡事故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立案进行调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也只是作为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以及量刑的情节,不会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
 
     “醉驾并非一律入刑”
  
        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
  
       张军指出,5月1日后,各地公安机关已陆续查获了一批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很快将起诉至人民法院。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
  
        宁波首例
  
        醉驾入刑案宣判
  
        当事人被判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昨天下午,奉化法院对被告人周某醉酒驾驶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这是宁波市首例因醉酒驾驶而被刑事处罚的案件。
  
        45岁的周某是一名木工,奉化市尚田镇人。5月2日,因手头一个活刚结束,周某与几个朋友相约在一饭店里面聚餐。当晚7点40分左右,喝了5瓶多啤酒之后的周某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离开。
  
       当车行驶至奉化市锦屏街道桥西岸路与惠政西路交叉口时,由于没有靠右侧行驶,周某的摩托车与相对方向行驶的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之后,对方司机报了警。
  
       接警后赶来的交警随即对周某进行了酒精吹气测试,测试结果为209mg/100ml。之后,周某又被带到了奉化市人民医院进行血液测试,经检酒精浓度达到了191mg/100ml。事后,周某向对方赔偿了车辆损失1650元。
  
       主审法官陈海洲说,被告人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周某认罪态度较好,事后积极赔偿,且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而对周某之所以不适用缓刑,陈法官说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其血液酒精含量高,超过醉驾标准80mg/100ml的2倍多;另一方面周某因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车辆部分损坏的危害后果。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现场
  
       醉驾,又是醉驾!
  
       错挂倒车挡 绿灯一亮连撞身后两车
  
       对好酒的毛某来说,是戒酒还是不开车,一直是个艰难的选择。但是,昨天醉驾被抓了,已由不得他做选择了。
  
       昨天,他在半年内再次因醉驾被交警查获,上次被拘留了15天,这次却将面临刑事处罚了。
  
       毛某今年50岁,宁波本地人,家住海曙中山西苑小区。他很喜欢喝酒,每天中午和晚上喝酒是雷打不动的。
  
       他做集装箱生意,也有专门的驾驶员,但在去年12月他还是因为醉酒驾驶被高新区交警查获,还被拘留了15天,驾驶证被扣着,还差一个多月才能领回来。
  
       昨天中午12点,毛某又在家里一个人喝上了小酒。他喝了半斤黄酒,还吃了三四两的醉虾。
  
       在家休息2个多小时后,他要外出办事。他知道自己驾驶证被扣着,也知道现在醉驾要判刑了,他本来不想开车的,但找了半天电动车的钥匙没找到。摸摸衣服口袋,汽车钥匙是随身带着的,他还是去开了私家轿车。
  
       沿着环城西路转到通途路,到了新芝路路口遇到红灯,毛某把车子停下来。不过,他却忽视了一个重要的细节,停车的时候居然错挂在倒车挡上了。
  
       绿灯一亮,他一踩油门,车子“轰”的一下往后面蹿去,撞上后面的一辆轿车。
  
       此时,毛某还没意识到自己犯的错,脚下仍紧紧地踩着油门,结果车子再度后蹿,又是“轰”的一下,撞了另一辆轿车。
  
       交警赶来,毛某被带到交警大队,经过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显示144mg/100ml,超出醉酒驾驶的标准。随后,交警带他去医院抽血,并将其血样封存。
  
       目前,他因涉嫌醉酒驾驶已被警方控制,一旦血检结果达到醉驾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

     (东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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