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图为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 …………………………………………………………………… 法律有尊严社会才有良序
郜风涛
□ 现代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是“良法”之治,其要求必然是确保已经制定好的法律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效率,保证政令畅通
□ 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在受到侵害后依法得到救济,这是国家的责任,也是一个国家政治文明成熟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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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源与其他公共产品一样,在创制和实施过程中,必然会产生经济、社会和法律上的良好效益,同时也会因利益博弈出现一些不必要的浪费。法律资源浪费比其他资源浪费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损失和危害更大。法律资源浪费不仅破坏了法治的生态环境,而且还损害了法律的尊严,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基础带来严重冲击。要确保有限的法律资源发挥更有效的作用,就必须在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下,按照“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的法治价值取向,从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权利的救济渠道诸方面,切实解决法律资源浪费问题。
良好的法律必须是在对客观规律认识和把握的基础上制定的,同时又反映客观规律并为大多数人所认同。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必须更加注意立法资源的公正合理配置,建立健全立法工作机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克服立法中部门利益倾向,实现由追求立法数量到追求立法质量的转变,使立法资源的配置更加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同时还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那些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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