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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重庆首例夫妻借款官司判决 老夫查少妻在外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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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8 11: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重庆晚报制图 郑瀚
  
      我市首例夫妻之间借款官司判决生效
  
      夫妻之间借款,不就是从左边荷包拿到右边荷包吗?好多人都这样理解。
  
       昨天,重庆渝中区法院民二庭向重庆晚报记者透露了我市首例夫妻借款官司。当事人是一对老夫少妻,丈夫在新婚不久拿了9万元给妻子,妻子写下借条,双方约定在婚姻期内不需要偿还。但他们的婚姻仅维持了8个月就由法院宣告散伙。随后,丈夫走上法庭要求妻子还款,得到了法院主张。
  
      承办法官称,目前宣判已经超过15日,还未收到任何一方的上诉状。
  
      老夫调查到少妻在外开房
  
      渝中区法院民二庭承办法官介绍,王刚是国企退休职工,今年60岁,每月有2000多元退休金。他和胡星是再婚,两人相差18岁。胡没有工作,也无其他收入。证据显示,二人是2010年6月23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23日,王刚向法院提出离婚。
  
      王刚告诉法庭,他们结婚后,胡星对他的态度来了个180度大转弯,对他冷漠,生活上也漠不关心,也不愿和他共同居住,基本上是在他不断的电话要求下,才到他家里一次。到了2010年10月30日,胡星就不到他家了。同年11月16日后,她连电话都不接了。
  
      法官称,王刚怀疑妻子对他不忠,为此还调查出了胡星的开房记录。这份记录显示,2010年7月2日12时50分至15时52分,胡星与另一男子用各自身份证,到一家宾馆开了房号相同的一个标准间。
  
      王刚称,他觉得这样的婚姻有名无实,于是提出离婚。今年2月22日,经法院调解,二人好说好散。
  
      离婚后老夫要求少妻还借款
  
      王刚称,他和胡星算是仓促结婚,相互并不了解。他们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当天,胡星就声称她购买的商品房需要缴按揭款,要向他借款9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因为该借款是附条件的,是否偿还都写明了,如果不离婚,胡星不用还这笔钱,换言之,如果离婚,胡星就该还钱。他为此起诉要求还钱。
  
      胡星告诉法官,她和王刚认识后,觉得王刚老实、本分,最后在王刚多次向她求婚后,他们才结婚。结婚后,他们的生活一直过得很幸福。王刚曾经和她商量,说他有几十万元存款,打算拿18万元给儿子,拿9万元给她,还让她不用还。剩余的存款,王刚用来炒股。
  
       胡星告诉法官,王刚给她的9万元属于赠与性质,她不应该还,而且这些钱都用在了生活和医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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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8 11:23:3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庭上出现了两张夫妻借条
  
      承办法官介绍,法庭审理中,出现了两张内容一致的借条,只是时间不同、署名不同。一张借条落款时间为2010年6月23日(结婚登记当天),署名为胡星;另一张借条落款时间为2010年8月27日,王刚和胡星共同署名。
  
      两张借条内容均为:“今收到王刚人民币9万元,在有生之年王刚和胡星有效婚姻之内不需要偿还;如果王刚无理由提出离婚也不需要偿还。此协议是夫妻关系,与他人无关。”
  
      经法官追问,钱是当年8月给的。胡星还称,6月23日那张借条是王刚担心离婚,他写好后喊她抄的。
  
      承办法官介绍,这不仅是他们办理的第一起夫妻借款案,在我市也是第一例。
  
      由于王刚和胡星此前的离婚官司中,只解决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分割问题,而他们之间的借款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所以,王刚只得在离婚案后另案起诉,要求胡星归还借款。
  
      最后,法院认定这笔钱属于借款,并在今年5月下旬作出判决:胡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如数偿还借款9万元。如果胡星不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就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涉及隐私,案件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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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8 11:25:1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法院凭什么判决少妻还钱
  
      渝中区法院判决胡星还钱给王刚,有什么法律依据?该院民二庭承办此案的法官对此进行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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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8 11:26:1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夫妻是否可以借款?
  
      承办法官介绍,首先,我国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的财产可以实行财产分别制(通常所说的AA制),夫妻均可拥有个人财产。
  
      其次,王刚和胡星的借款时间发生在他们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各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都可以作为借贷关系的民事行为主体。
  
      第三,我国的法律并没有禁止夫妻之间借款。
  
      所以,综合认定夫妻之间是可以借款的。
  
      9万元钱的性质?
  
      承办法官称,涉案的9万元是王刚和胡星结婚后两个月给的。从二人陈述的收入状况看,王刚和胡星不可能在两月内共同创造9万元家庭财产。胡星也表示,王刚将其个人财产9万元给了她。同时,双方还共同署名签下了借条。
  
      为此,法院认定,这9万元属于王刚的婚前个人财产。
  
      是否用于夫妻生活?
  
      承办法官称,从2010年8月借款,到王刚在同年12月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前后4个月时间,即便到今年2月离婚,也就半年时间。
  
      王刚称,他们一起只生活了7天,胡星的说法是一直生活在一起。就算他们在一起生活了半年,作为一般二人世界的家庭,日常生活开支也不可能用了9万元。经法院调查,二人婚后并没有购房、买车,也没添置其他大件商品,仅仅是吃穿消费。此外,二人也没有做生意。
  
      胡星虽然辩解说9万元用于生活和医疗,但没有足够证据。此外,从借条也表明,这9万元并未用在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上。
  
      所以,法院最后认定这9万元没有用在夫妻生活或生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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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8 11:27:0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是否应当还这笔钱?
  
      承办法官称,借条约定了胡星不需要还这9万元的两个条件,即“在有生之年王刚和胡星有效婚姻之内不需要偿还”、“如果王刚无理由提出离婚也不需要偿还”。现在,双方既然已经离婚,双方约定的“在有生之年双方有效婚姻之内不需要偿还”的条件已经排除。
  
       至于双方约定的“如果王刚无理由提出离婚也不需要偿还”的条件中,由于对“无理由提出离婚”的内涵和外延无法界定,而且任何人提出离婚都是有理由的,所以该条件属于约定不明,并不能成为胡星不需要还款的理由。
  
      法院为此认为,在双方离婚之后,还款的条件已经具备。
  
      夫妻间借款怎么算?
  
      渝中区法院民二庭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夫妻之间是可以相互借钱的。一般情况下,夫妻财产属于共同制,即指定一人管账当家,家庭的财产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是一般家庭常用的财产管理模式。
  
      在共同制中,夫妻一方需要借钱时,可以在对方的监督下,向管账一方出具借条,然后向共同财产账户中借钱。但借出的一方属于向对方借款,这部分就应当还。如果借的是小额借款,可能会因为举证难,导致法院无法认定。
  
      另一种家庭财产管理模式就是AA制。夫妻之间可以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收入各管各,开支各管各,债务各管各。
  
      在AA制的管理模式中,一方向另一方借钱时,应当按照普通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履行还款义务,借多少就还多少,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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