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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离婚时,"不得再婚"的约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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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0 00: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该约定无效。

       结婚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禁止一切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津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该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 该约定限制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违反了我国《婚姻法》、《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而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通则》第60条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离婚协议中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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