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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装修材料质量差 消费者选择谁起诉有讲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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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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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1 12:4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案情]
  
       2009年周先生对自己的住房重新进行装修,为此他向某板材店购买了一批樱桃木板材。但装修未完工,这些板材就出现虫蛀现象。经与板材生产厂家和板材店主交涉,周先生获得了部分补偿款,三方同时约定,若再出现虫蛀将另行协商解决。
  
       去年夏天,虫蛀现象越来越严重,周先生再次向板材店主交涉,但对方置之不理。为此,周先生向慈溪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后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协议,店家赔偿周先生2.5万元。
  
   [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产品质量有问题的,购买者可以通过自行协商、消保委介入调解、向行政机关申诉、仲裁和诉讼等各种途径维护权益。
  
       就诉讼这一途径而言,消费者可以选择产品生产企业或产品销售商进行诉讼,但选择谁当被告,其中大有学问。
  
       法律规定,只要产品购买者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并确有损害事故发生,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生产企业就要承担无过错责任以及在此基础上的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生产企业如果认为自己无责任,需要拿出相关证明,举证责任在生产企业方,与自己无关。
  
       销售者要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只有因为销售者的过错而致产品存在缺陷,销售者才成为产品责任的承担主体,如果购买者以销售者即商家为被告提起诉讼,需就其存在的过错进行举证,这对购买者来说相对较难。
  
       法律还规定了销售者进货时的检查验收制度,销售者必须确保其采购的产品来源正规合法,如产品出现“三无”等情况,销售者又无法说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供货者,就要承担责任,因为不能说明本身就证明销售者进货时没有严格把关。

      (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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