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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现行收费公路政策与国家《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接轨若干问题研究
发布日期:2005-12-07 字号:[ 大 中 小 ]
我省现行收费公路政策与国家《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接轨若干问题研究
省交通厅课题组
根据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我省普通公路自1984年10月开始实施公路收费,1992年省政府《关于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浙政[1992]28号),提出了公路建设“自行贷款、自行建设、自行收费、自行还贷”的“四自”方针,截至2005年5月底,经省政府批准的公路“四自”工程共11批233项,总里程达5861公里,总投资约738亿元,已完成 176项(其中一期工程完成4项)计3931公里(约占我省普通公路二级以上高等级公路的42%),完成投资446亿元。收费还贷政策的实施,部分解决了公路建设资金严重不足的矛盾,拓宽了融资渠道,加快了交通行业的市场化进程,解决了交通拥堵状况,改善了路网结构,提高了路网技术水平,有力推动和促进了我省社会经济的发展。为规范收费公路管理,省政府分别于1996年和1997年印发了《浙江省公路“四自”工程暂行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费征收管理办法》,两个办法的实施对于我省收费公路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省收费公路点多面广的发展,收费公路的问题随之突出,如站点整体布局的合理性问题、收费标准过高问题等,目前这些问题已经逐渐演变为人民群众反响强烈、舆论关注、领导重视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本课题以贯彻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为契机,认真研究《条例》与我省现行收费公路政策接轨若干问题,提出接轨《条例》的政策意见,以进一步深化我省普通收费公路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并为我省收费公路的立法奠定基础,促进我省收费公路的健康发展。
一、主要政策调整比较情况
1.关于收费公路发展的指导思想。
针对收费公路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条例》在保持现有收费公路政策连续性的同时,明确提出了“公路发展应当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确定了今后公路发展的基本原则,改变了先前鼓励引导收费公路发展的政策。
2.关于收费项目的收费条件。
原先规定,高速公路、一级公路1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20公里以上、桥梁300米以上及隧道500米以上可收费。《条例》规定,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城市市区至机场的高速公路除外)、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二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800米以上(或四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500米以上)才能收费,同时规定取消二级公路的收费。据统计,目前全省尚在收费的项目177项(其中四自工程164项),不符合收费条件的有141项;在建和未开工的项目有60项,不符合收费条件有40项。
3.关于收费站点的间距。
原先规定,收费站间距为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间距为山岭重丘20公里以上、平原微丘为40公里以上。《条例》规定,非封闭的收费公路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目前全省不符合的有59个站点。
4.关于补票点的设置。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封堵非收费公路或者非收费公路上设卡收费等方式,强迫车辆通行收费公路。目前我省有16个补票点设置在非收费公路上。
5.关于收费站点代收费用。
《条例》规定,禁止收费站在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费用,我省目前有较多的公路收费站经省政府批准在代收城市“四自”道路通行费。全省公路收费站点代征城市“四自”通行费的共有52个(含高速公路收费站)。
6.关于收费项目的收费期限。
原先规定,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条例》对收费期限按不同收费性质进行了严格控制,规定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经营性收费公路最长不得超过25年。目前全省已批准收费年限超过规定的有50个。
7.关于收费标准听证。
原先规定,收费标准的审批不需实行听证。《条例》规定,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含调整)要实行听证。
二、政策建议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根据《条例》规定,按照“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要求,针对我省现行收费公路政策与《条例》接轨的若干问题,结合我省实际,研究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收费公路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全面健康协调发展。
(二)建议
1.严格普通公路“四自”项目审批。目前我省二级以上高等级公路中有42%是收费公路,国省道主干线中有37.4%是收费公路,基本上均已按“四自”项目改造完毕,因此,新的普通公路建设项目原则上以发展非收费公路为主,不再实施新的“四自”工程。对确实需要按“四自”工程建设的项目,则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的建设规模必须符合《条例》规定。
(2)若需新设收费站点的,则必须在全省收费站点总量控制范围以内;且与相邻收费站点间距必须符合《条例》规定。
(3)若不增加收费站点,需在现有收费站点代征收费并提高收费标准的,则代征收费站点总的收费标准应符合省规定的收费标准总额控制标准之内。
(4)收费效益能维持还贷。
2.鉴于目前我省收费公路现状,为保持收费政策的相对稳定,对在《条例》出台前已经开征车辆通行费的“四自”项目的有关收费条件和收费年限的政策,应采取“老项目老办法”的原则办理,即按《条例》出台前的规定执行,避免大的波动。
3.对收费站点间距问题,由于社会各界反映强烈,应采取措施,逐步按照《条例》规定予以规范。
(1)撤并对象。
据统计分析,对照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全省普通收费公路需撤并主线间距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站点48个、与高速公路收费站间距过短的21个,共69个,据初步统计,目前有贷款余额约109亿元,收费人员4000余人。对这些站点进行清理规范是必要的,但是由于受资金制约等因素,以分步实施为宜,经初步分析,本届政府可先撤销24个收费站点,其中15个站点采取归并、代征等方式撤销站点,收费项目继续保留;9个站点撤销站点和收费项目,目前有贷款余额36亿元(未经审计)、收费人员1370余人。其余站点在“十一五”期间予以撤销。
(2)撤并原则。
撤并站点应把握四方面原则:一是拟撤并站点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二是项目业主和地方政府有积极性并主动承担部分资金;三是按照先易后难、分期实施的原则逐步解决;四是具体撤并工作(如人员分流等)由项目业主和所在地政府负责。
(3)建立由省级统一管理的收费站点撤并补偿资金。
① 资金来源
--省财政每年安排6亿元(通行费税收返回)作为收费站点撤并补偿资金,并逐年增加。
--交通规费(养路费和客货运附加费)每年安排4.6亿元(其中养路费3亿元、客货附加费1.6亿元)作为撤并补偿资金,并逐年增加。
--省级通行费收入除必要的收费站有关费用开支外,全额作为撤并补偿资金。(2005年预算已安排1.7亿元,随着站点的撤并调整,该项资金来源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
以上合计12.3亿元。建议由省政府牵头,召集省财政、审计、交通、物价、纠风等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使之规范运作。
②补偿原则
--列入撤并补偿的收费项目必须由收费项目业主主动提出,其撤并补偿方案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
--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先易后难,优先解决矛盾比较突出的项目(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社会反响强烈、业主无法收费还贷,特别是无法维持日常开支的、地方政府要求迫切的)。
--所需撤并补偿资金须经省审计厅审计认定。
--撤并补偿资金由省、项目所在地政府、业主共同承担,具体比例为6:2:2。
--撤并补偿资金统一纳入省财政厅专户管理,省财政厅审查后安排支出。对资金使用情况每年由省审计厅组织审计。
--人员分流安置及收费设施拆除等善后事宜由当地政府负责,所需费用纳入撤并计划,并由各方共同承担。
③补偿标准
--本金。以收费项目业主实际投入的资金数(工程决算数)为准。对转让收费权的项目,转让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实际出资的转让额作为总还款额,未经合法批准的,以转让前的项目实际投入的资金数为总还款额。
--财务费用。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收费站费用。收费人员经费、设施维护、养护路政等经费按省规定的标准计算。
--通行费收入。按照实际通行费票据使用数为通行费收入额(含统缴收入)。
--实行按年为单位计算。
--补偿资金。每年的通行费收入减去每年发生的财务费用、收费站费用即为年可还款额,年可还款额减本金即为撤并补偿资金额余额。
④运作机制和程序
--成立省政府领导下的由省交通厅、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物价局等组成的省收费公路贷款补偿管理办公室。
--由省政府牵头,省财政厅负责制定撤并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具体明确各方职责,补偿原则、程序和监督机制等。
--项目所在地政府提出撤并补偿意见报省政府,根据各地上报意见及我省收费公路实际,省交通厅牵头负责拟定年度撤并计划,报省政府批准。
--省审计厅负责对拟撤销收费的收费项目进行审计,审计认定所需补偿资金额度。
--根据审计认定数,省贷款补偿管理办公室会项目所在地政府商议提出还款方案,经省政府审定后由当地政府为主负责组织实施。
--省监察厅对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监察。
4.对在建(或未开工)“四自”项目的处理意见。截至目前,全省已批准“四自”项目尚未收费的有60个,其中20个符合现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条件、40个不符合现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条件(其中9个尚未实施),建议:
(1)对符合国家规定收费条件的项目建议继续按收费公路实施。
(2)对不符合国家规定收费条件的项目,若尚未开工,则建议取消“四自”项目;对已经开工的项目,若地方政府愿意,可以调整为非收费公路实施,其他的项目建议按照“老项目老办法”的原则继续予以实施,但收费站的设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办理。
5.逐步清理和规范设置在非收费公路上的补票点和城市“四自”代征通行费。一是对确需新设的补票点严格按《条例》规定办理,不得设置在非收费公路上;二是取消城市“四自”在公路收费站点代征,今后城市道路收费不再实行在公路收费站点代征,若城市道路实行设站收费,也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站点间距要求,此外,对现有的城市道路收费要进行清理,有条件的要逐步取消。
6.对收费标准实行听证。收费项目所在地政府应对收费标准实行听证后报省政府审批,未经听证不得开征车辆通行费。
7.加强立法工作。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加快制定我省收费公路具体管理办法,对听证制度、收费申报程序、总量控制、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以进一步强化收费公路管理,确保收费公路的健康发展。
课题组组 长 张治中
课题组副组长 郑黎明
课题组成 员 于树德 陈记训 胡嘉临
汤飞帆 王 坚 余群燕 陈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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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收费站 违反国家《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1::关于收费站点的间距。
原先规定,收费站间距为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间距为山岭重丘20公里以上、平原微丘为40公里以上。《条例》规定,非封闭的收费公路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目前全省不符合的有59个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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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头胡收费站 到白桥收费站之间的距离。
2:5.关于收费站点代收费用。
《条例》规定,禁止收费站在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费用,我省目前有较多的公路收费站经省政府批准在代收城市“四自”道路通行费。全省公路收费站点代征城市“四自”通行费的共有52个(含高速公路收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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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高速公路收费站,代收10元。
3: 2.关于收费项目的收费条件。
原先规定,高速公路、一级公路1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20公里以上、桥梁300米以上及隧道500米以上可收费。《条例》规定,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城市市区至机场的高速公路除外)、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二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800米以上(或四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500米以上)才能收费,同时规定取消二级公路的收费。据统计,目前全省尚在收费的项目177项(其中四自工程164项),不符合收费条件的有141项;在建和未开工的项目有60项,不符合收费条件有4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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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白桥收费站 收的宁海南线 距离40公路左右,到不了50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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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证明 收费站存在是违法的。违反国家《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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